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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的装修公司排名如何「住建部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的管理」

2025-04-27 阅读: 作者:李穆川



1、住建部的装修公司排名如何

住建部尚未发布装修公司排名。

2、住建部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的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宅装饰装修的管理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提高住宅装饰装修质量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文明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涉及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并对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发展和监管进行指导。

第三章 装饰装修单位管理

第九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施工设备,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装饰装修信息,并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消费者进行安全、健康、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四章 装饰装修材料管理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材料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对销售的材料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材料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信息。

第十八条 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五章 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装饰装修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对住宅装饰装修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装饰装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取得《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

(二)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

(三)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装饰装修信息的;

(六)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装饰装修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 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装饰装修材料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住建部的装修公司排名如何排

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没有公布官方的装修公司排名。

但是,有各种组织和网站会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装修公司进行排名,例如: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CADA): CADA 根据企业资质、业绩、规模和信誉等因素,发布年度装修公司百强榜单。

新浪乐居: 新浪乐居通过用户投票和编辑评选,发布年度装修公司百强榜单。

齐家网: 齐家网根据企业规模、口碑、业绩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发布年度装修公司百强榜单。

土巴兔: 土巴兔根据用户反馈、企业资质、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因素,发布装修公司排名榜单。

好修网: 好修网通过用户评价、企业资质、服务质量和性价比等因素,发布装修公司排名榜单。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排名榜单仅供参考,具体选择哪家装修公司还要综合考虑其口碑、资质、服务和价格等因素。

4、住建部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修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室内装修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翻新改造的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等室内装修工程。

第三条 室内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健康、舒适、美观的原则。

第四条 室内装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五条 室内装修工程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装修目的和使用功能;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设计施工图纸;

(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承担施工;

(四)满足室内装修安全、环保、健康要求。

第七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装修许可证申请书;

(二)装修设计施工图纸;

(三)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四)室内装修安全、环保、健康申报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装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不予批准。

第九条 未取得装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室内装修。

第三章 安全环保管理

第十条 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环保的规定,不得使用有害人体的材料。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十三条 装修施工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自检报告。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室内装修工程进行抽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修监管制度,加强对室内装修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修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__年__月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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