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装修规定具体有哪些
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一、总则1.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
2.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 装饰装修活动中的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装修许可
4.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取得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物业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未设物业管理部门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的装修许可证。
5.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2)设计方案;
(3)装饰装修单位资质证明;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物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6. 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施工管理
7.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
8.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装饰材料和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9.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噪音、扬尘和废弃物污染。
10. 禁止在法定节假日及夜间(22:006:00)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11.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四、工程验收
12. 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13. 验收应当邀请装饰装修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有约定的)参加。
14. 验收合格的,应当签署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五、责任15.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1年,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
16. 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物业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装饰装修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17.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装修许可证进行装饰装修的,责令停止施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施工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验收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或者质量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附则18.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南京市装修管理规定2019年8月1日
南京市装修管理规定
(2019年8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修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物(含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及其室内外附属设施的装修活动。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三条 装修单位应当在装修前向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申请装修许可,取得装修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以下装修活动,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
(一)动工前需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装修;
(二)需改动房屋主体结构或使用功能的房屋装修;
(三)在办公、商业和公共建筑内装修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洗浴中心、餐馆、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在住宅小区内装修酒店、宾馆、便利店、餐饮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
(五)经过原建设部门审查同意有必要取得装修许可证的其他装修活动。
第五条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许可申请书;
(二)装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三)装修设计方案;
(四)建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装修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装修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七条 装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装修许可证确定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装修施工;
(三)使用安全、环保的装修材料;
(四)采取措施防治噪声、扬尘等污染;
(五)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
(六)遵守安全生产和用电安全规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 装修施工中,装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装修许可证、工程负责人和安全员姓名、联系电话。
第九条 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处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有权向建设部门反映。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的,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装修,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装修许可证后擅自改变装修设计方案的,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装修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噪声、扬尘等污染的,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装修过程中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的,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装修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装修,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3、南京市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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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京装修规定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南京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装修许可管理
装修工程必须取得《南京市室内装饰装修许可证》(简称装修证)。
需办理装修证的装修工程包括:涉及房屋结构、主体承重结构改造的;使用燃气、电力、水暖等专业工程的;层高超过6米的;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其他需要办理装修证的工程。
第三章 材料管理
使用的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取得相关产品质量认证。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
第四章 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简称资质证)。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方案》、《装修证》施工。
施工企业必须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义务。
第五章 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章 环境保护
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装修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污染。
第七章 验收管理
装修工程竣工后,应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验收机构出具《南京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证》。
第八章 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装修许可证的办理、材料品质、施工工艺、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
第九章 罚则
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装修材料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施工企业未取得资质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监督检查发现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十章 附则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