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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押金管理办法是什么「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25-04-25 阅读: 作者:张泠希



1、装修押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装修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装修押金的收取、保管和使用,保障业主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业主和施工方委托第三方代收装修押金的行为。

第三条 定义

装修押金:业主为保证装修工程质量,在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并支付首付款后,委托第三方保管的一笔资金。

第三方:指经业主和施工方共同认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收取方式

1. 装修押金由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2. 第三方收取装修押金时,应当出具收据或其他书面凭证。

第五条 保管方式

1. 第三方应当建立专门的账户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保管装修押金。

2. 第三方应当定期对装修押金的保管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 使用范围

1. 装修押金仅限于用于保障装修工程质量。

2. 第三方在使用装修押金时,应当征得业主和施工方的同意。

第七条 使用程序

1. 施工方因装修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损失的,业主可以凭相关证明向第三方申请使用装修押金。

2. 第三方在收到业主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方。

3. 施工方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尽快进行整改。

4. 整改完毕后,业主应当签署确认文件。

5. 第三方根据业主确认文件,将装修押金中的相应金额划拨给施工方。

第八条 返还条件

1. 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业主未提出其他质量异议的。

2. 装修合同约定的其他返还条件全部满足的。

第九条 返还方式

1. 装修押金由第三方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给业主。

2. 第三方返还装修押金时,应当出具收据或其他书面凭证。

第十条 监督检查

1. 第三方应当定期向业主和施工方报告装修押金的使用情况。

2. 业主或施工方有权监督检查装修押金的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第三方未按本办法规定收取、保管、使用装修押金的,由业主或施工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整改装修质量问题的,业主有权要求第三方扣留装修押金。

3. 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返还装修押金的,由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第三方负责解释。

2、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保障建筑装饰装修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分为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二级资质可承担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商业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三级资质可承担小型公共建筑、住宅、商业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五条 申请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图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大样图;

(二)材料选用及施工工艺说明;

(三)防火、防潮措施设计;

(四)电气、给排水、消防、通风、空调等专业设计图纸。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承担。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材料质量标准,并具有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平台,受理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河北省物业装修押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业装修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装修押金的管理,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物业装修活动中的押金管理。

第二章 押金收取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办理装修手续时,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装修押金。

第四条 装修押金的收取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装修工程造价的10%。

第三章 押金使用

第五条 装修押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修复因装修造成的公共部位和设施损坏;

(二)清理装修垃圾;

(三)其它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 押金退还

第六条 装修完成后,业主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押金。

第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修复费用。修复费用超过押金金额的,业主应当补交差额。

第五章 监管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装修押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装修押金管理制度,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装修押金管理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广州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广州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装修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住宅。

第三条 住宅装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安全第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

(二)节能环保,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工艺;

(三)文明施工,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扰民;

(四)质量保障,达到规定的装修质量标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住宅装修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住宅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装修审批

第五条 住宅装修前,业主应当向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宅装饰装修申请表》;

(二)《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图纸》;

(三)《装饰装修公司资质证明》(业主委托装饰装修公司装修的);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装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核发《住宅装饰装修许可证》。

第七条 以下住宅装修项目,应当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一)拆除、改动承重结构或外墙的;

(二)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材料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或者邻里关系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报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备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 无《住宅装饰装修许可证》或未报备的住宅装修项目,不得施工。违反本条规定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九条 住宅装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施工。业主自行装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并对装修质量负责。

第十条 装饰装修公司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同意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住宅装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材料和构件。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材料。

第十二条 住宅装修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邻里关系。

第十三条 住宅装修应当文明施工,不得扰民。施工时间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住宅装修应当保持现场清洁,做好防尘、降噪等措施。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公司应当对住宅装修质量负责,保修期为一年。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完成后,业主应当会同装饰装修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装饰装修公司出具《住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 业主应当对住宅装修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提出。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监督管理:

(一)定期组织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装修行为;

(二)受理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装修纠纷;

(三)开展住宅装修质量抽查,督促装饰装修公司提高质量意识。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管理工作:

(一)加强宣传和引导,提高居民的住宅装修意识;

(二)发现有违法装修行为的,及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三)调解住宅装修纠纷,维护邻里关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住宅装修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下列罚款:

(一)未取得《住宅装饰装修许可证》或未报备擅自装修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材料装修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破坏房屋原有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和邻里关系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装修扰民,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装饰装修公司未按约定保修期负责质量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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