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济南市装修管理办法是什么
济南市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南市建筑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装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建筑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四条 下列装修活动应当经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装修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一)一、二类民用建筑的装修;
(二)三类以上民用建筑中涉及下列范围的装修:
1. 一层或地下室用于经营性用房的;
2. 改变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3. 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
4. 住宅住宅室内装修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装修活动:
1.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补助的项目;
2. 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装修的;
3. 住宅住宅室内装修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的。
第五条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委托装修证明;
(三)具有与装修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技术力量;
(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
(三)委托装修证明(非产权单位或个人的);
(四)施工组织设计(无产权证的或委托装修的除外);
(五)装修方案(无产权证的或委托装修的除外);
(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施工设备清单;
(八)技术力量证明;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装修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八条 装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应当在装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装修许可证。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许可证的核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十一条 装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擅自改变装修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应当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三条 装修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装修施工应当避免对相邻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
(三)装修施工应当对所产生的噪音、振动等污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四)装修施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五)装修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四条 装修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负责。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装修施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七条 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给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装修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对装修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的装修活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装修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济南市装修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
2021年10月14日

3、济南市装修管理办法是什么时候实施
2021年5月1日
4、济南市装修管理条例允许施工时间
济南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时间:
(一)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二)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上午8:30至下午5:00。
第二十五条在经批准的施工时间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不得产生噪声、振动、粉尘、恶臭等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