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装修审批如何办理
杭州市住宅装修审批办理流程
一、准备材料
1. 住宅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
2. 身份证或户口簿
3. 装修工程设计方案(含平面布置图、立面布置图、电路布置图、给排水布置图)
4. 装修施工企业资质证明(乙级以上)
5. 装修合同(需注明具体装修内容、工期、付款方式等)
二、办理地点
杭州市房屋安全管理站各区所(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见下文)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受理:提交上述材料至房屋安全管理站,工作人员受理后,按规定收取申报费。
2. 现场勘查:工作人员会对房屋结构等进行现场勘查。
3. 方案审查:审查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4. 审批核准:符合条件的,将核发《房屋装修许可证》。
四、注意事项
1. 装修涉及主体结构的改造,需要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 擅自改变装修设计方案的,可能导致审批不通过或被责令拆除。
3. 装修过程中如有变更,需及时向房屋安全管理站提交申请。
4. 装修竣工后,需及时申请验收。
各区房屋安全管理站地址和联系方式
| 区县 | 地址 | 电话 |
||||| 上城区 | 延安路352号 | |
| 下城区 | 解放路286号 | |
| 江干区 | 钱塘江路1075号 | |
| 拱墅区 | 新白云巷2号 | |
| 西湖区 | 西湖文化广场3号 | |
| 滨江区 | 江陵路555号 | |
| 余杭区 | 五常大道1275号 | |
| 萧山区 | 永盛路528号 | |
| 临平区 | 星光街5号 | |
| 桐庐县 | 沿江中路289号 | |
| 淳安县 | 文化路239号 | |
| 建德市 | 疾控路45号 | |
2、杭州市装修审批如何办理手续
杭州市装修审批办理手续流程
1. 申请材料准备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装修设计图纸
装修工程概算书
装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其他相关材料(如旧房改造、安全评估报告等)
2. 申请提交
申请人或装修单位持上述材料到所属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申请。
3. 受理审核
住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4. 现场核查
受理后,住建局将安排现场核查,查看装修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安全性等。
5. 批复发证
现场核查合格后,住建局将审批并颁发《装修许可证》。
6. 领取证件
申请人或装修单位凭《装修许可证》复印件到住建局领取《装修许可证》。
备注:申请时需提供一份装修设计图纸,内容包括平面布局图、电气平面图、给排水平面图、吊顶平面图等。
装修工程概算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单位编制。
装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旧房改造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时间一般为1015个工作日,具体以住建局实际审批时间为准。
办理地点可通过杭州市住建局官网或咨询当地住建局查询。

3、杭州市房屋装修审批图审流程
杭州市房屋装修审批图审流程
第一步:申请
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到装修审批窗口提交《杭州市住房装饰装修工程审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二步:材料审核
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
第三步:设计审查
市房管局选定设计审查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房屋结构安全
给排水系统
电气系统
消防安全
通风和采光
第四步:审查结果反馈
设计审查单位将审查结果反馈给审批窗口。
第五步:审批
审批窗口根据设计审查结果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杭州市住房装饰装修工程审批许可证》。
第六步:领取许可证
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凭《杭州市住房装饰装修工程审批许可证》领取《杭州市住房装饰装修工程报建登记证》。
所需材料《杭州市住房装饰装修工程审批申请表》
《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施工图纸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说明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业主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提交)
其他相关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注意事项审批时间一般为 10 个工作日。
装修图纸需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装修工程必须按照审批许可证上的要求施工。
涉及结构改造的装修工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4、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促进住宅装饰装修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建局应当建立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信用体系,对装饰装修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装饰装修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施工内容、材料标准、施工工艺、施工期限、工程款和付款方式、质量保证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九条 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章 材料管理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并对所采购的材料进行质量验收。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装饰装修材料和制品。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互检。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验;互检不合格的,返工后方可报验。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保修期为二年。保修期内,出现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的,由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装饰装修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接受市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