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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条例规定有哪些内容「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5-02-24 阅读: 作者:王慕澄



1、装修条例规定有哪些内容

建筑装修条例的内容

一般规定

装修范围和适用对象

装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装修竣工验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

消防设计和施工要求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和维护

消防通道和疏散口的要求

结构安全

结构加固和改动的要求

荷载计算和加固措施

抗震和防裂措施

采光和通风

自然采光和通风的标准

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的设置要求

水电安装

供水、排水、电气设施的安装要求

管道、线缆的敷设和保护措施

给排水器材和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标准

室内环境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室内温度、湿度和噪音控制要求

装饰材料和涂料的环保要求

公共区域

公共区域的装修要求

无障碍设施的设置标准

标识和指示系统的规范

其他

装修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

违反装修条例的处罚措施

装修验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程序

2、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修装饰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室内装修装饰市场主体及其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活动。

第三条 室内装修装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三)市场导向,服务至上;

(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四条 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活动,应当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室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 申请室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备必要的技术装备;

(六)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六条 室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申请不同等级的资质证书,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

第七条 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应当自取得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室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延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吊销或者注销室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取得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受到多次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条 室内装修装饰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室内装修装饰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空间利用、采光通风、材料使用、色彩搭配等因素,满足功能性、舒适性、美观性和安全性要求。

第十二条 室内装修装饰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装饰材料的环保性能,选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室内装修装饰设计应当留出必要的检修、维护空间,方便后期维护。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说明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和施工经验,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操作证。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有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安全要求,并有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应当按照既定的工序和技术规范进行,并做好施工记录。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室内装修装饰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会同业主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说明和国家有关验收规范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室内装修装饰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向业主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人员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通风良好,防止有害气体聚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室内装修装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无证从业、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资质证书;

(四)责令停业整顿。

三十一条 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建设和市场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住宅(含别墅、公寓、联排住宅等)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美观、适用、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业主姓名、联系方式、装修地址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拟定装修施工时间

第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住宅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未经备案擅自装修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装修,并限期改正。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经备案的工程设计方案施工。

第八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九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材料。

第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安装应符合相关电气规范,并进行安全检测合格。

上下水管线安装应符合相关水暖规范,并进行安全检测合格。

室内装饰材料应符合防火、阻燃等安全要求,并进行安全检测合格。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完成后,业主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内容包括:

工程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施工工艺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安全隐患是否消除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的,业主应当签署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业主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停止装修

限期改正
处以罚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国家关于装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第八百零一条

第八百零二条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章 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监督与验收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章 装饰装修质量监督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其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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