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商品房精装修
浙江省商品房精装修
浙江省对商品房精装修的管理规定较为严格,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前完成精装修并通过验收。
精装修验收标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浙江省新建商品房精装修验收技术指南》,对商品房精装修的验收做出了具体规定。
验收范围
精装修验收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门窗、地坪、墙面、天花等基装工程
卫浴、厨房等设备
电气、暖通等机电工程
智能化系统
验收程序
精装修验收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1. 开发商组织验收小组
2. 业主代表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3. 根据验收标准逐项检查
4. 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验收不合格处理
如果精装修验收不合格,开发商应及时整改并重新验收。整改不合格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验收。
相关政策
《浙江省新建商品房精装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浙江省新建商品房精装修验收技术指南》
监管部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商品房精装修的监督执法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障
消费者可以通过拨打 12315 投诉精装修质量问题。
消费者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浙江省精装修房交付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精装修房交付标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精装修房交付标准,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精装修交付。
第三条 精装修房交付标准是指由开发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为已售商品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
第二章 交付内容及验收标准
第四条 精装修房交付内容包括以下主要部分:
(一)主体结构:包括承重墙、框架结构、楼板、屋顶等;
(二)基础设施:包括给排水管道、电气线路、燃气管道、供热管道、通风管道、电梯系统等;
(三)室内装修:包括地面、墙面、天棚、门窗、厨房、卫生间、阳台等;
(四)设备设施:包括供暖设备、空调设备、厨卫设备、灯具等;
(五)其他配套设施:包括小区绿化、道路、停车场等。
第五条 精装修房验收标准按照以下原则制定:
(一)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二)质量优良,满足居住使用要求;
(三)符合购房合同约定。
第三章 交付时间和程序
第六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交付精装修房。
第七条 精装修房交付程序如下:
(一)前期准备:开发企业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购房者验房时间和地点;
(二)验房:购房者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亲自或委托他人参加验房;
(三)签署验收单:验房合格后,购房者应当与开发企业共同签署验收单;
(四)交付钥匙: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钥匙。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开发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付精装修房的,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精装修房交付标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企业整改或者退房;
(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精装修房交付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精装修房交付标准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开发企业精装修房交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购房者因精装修房交付标准引发的投诉,依法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浙江省商品房精装修规定 室外
浙江省商品房精装修规定(室外)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室外精装修工程。
二、基本要求
(一)原则上采用装配式装修部品,如外墙饰面板、栏杆、雨棚等;
(二)外墙饰面应具有耐久性、耐腐蚀性、耐候性;
(三)栏杆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四)雨棚应具有遮雨功能,并与建筑整体相协调;
三、外墙饰面
(一)外墙饰面应采用绿色环保材料,并符合相关防火、防水标准;
(二)墙面饰面可采用真石漆、涂料、瓷砖、石材等材料;
(三)外墙饰面应与建筑立面风格相协调,确保整体美观。
四、栏杆
(一)栏杆应采用金属或不锈钢等坚固耐用的材料;
(二)栏杆高度和间距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能有效防止坠落;
(三)栏杆造型应美观大方,与建筑整体相协调。
五、雨棚
(一)雨棚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如金属、玻璃或塑料;
(二)雨棚应具有良好的遮雨功能,并能承受一定的风荷载;
(三)雨棚造型应简洁明快,与建筑整体相协调。

六、其他
(一)室外装修应与室内装修相协调,形成整体配套;
(二)室外装修工程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安全、质量和美观;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室外装修进行养护和维修,保持其正常使用。
4、浙江省商品房精装修质保几年
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