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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工程施工标准合同适用范围

2024-03-18 阅读: 作者:李元苓



一、第一工程施工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

(1)合同适用范围

第一工程施工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适用于以建设工程发包合同为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维修、改造等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合同。

标准合同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的合同。

标准合同适用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

(2)合同不适用范围

标准合同不适用于下列合同:

①按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公告必须使用指定合同文本的建设工程合同;

②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合同文本;

③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联合国发展计划署贷款和其它外资贷款、无偿援助和优惠贷款实施的建设工程合同;

④国际工程合同;

⑤其他不适用标准合同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标准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是指委托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并支付工程价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是指经发包人委托,承包建设工程并收取工程价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即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发包人要求建造、安装、改建、扩建、修缮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管道、线路、设施等。

(3)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指承包人为完成合同标的而获取的全部货币报酬,包括基本价款、调整价款、其他价款等。

(4)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的起止时间。

(5)合同质量

合同质量是指承包人为完成合同标的而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合同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

(6)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的起止时间。合同工期应包括施工准备时间、施工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

(7)合同结算

合同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履行结束后,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工程价款和支付工程款。合同结算应包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保修期结算等。

(8)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承担修复、更换、重做、返工、补做等责任。

(9)合同争议解决

合同争议解决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合同争议解决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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