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阳住宅装修噪音如何规定
洛阳市住宅装修噪音管理規定
第一条 為維護住宅區環境安寧,本規定針對住宅裝修噪音進行管理。
第二条 住宅裝修噪音限值如下:
| 時段 | 限值 (dB) |
|||| 日間 (08:0012:00,14:0018:00) | 75 |
| 夜間 (18:00次日08:00) | 65 |
第三条 住宅裝修不得在法定節假日進行。
第四条 裝修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包括:
選用低噪音裝修材料和設備。
安裝隔音設施。
設置專門的裝修區域。
避免使用高噪音工具。
第五条 鄰近居民或管理單位可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派員現場測量。
第六条 違反本規定者,依據《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和《洛陽市環境保護條例》處罰。
具體處罰措施:
警告或罰款 500 元以下。
罰款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並責令限期整改。
罰款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並暫停裝修活動。
2、洛阳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1年几点到几点
截至目前,没有国家规定关于洛阳装修时间的具体规定。

3、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洛阳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装饰装修管理遵循安全、规范、诚信、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装饰企业管理
第六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装饰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工程规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八条 装饰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企业资质、专业人员信息等资料。
第四章 装饰工程管理
第九条 装饰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条 装饰企业应当在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装饰企业应当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并接受建设单位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企业应当自行检查工程质量,并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装饰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进行。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装饰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优质优价的原则定价。
第十五条 装饰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装饰工程费用构成、计价方式和支付条件等内容。
第十六条 禁止装饰企业通过虚假宣传、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装饰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装饰企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保证施工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装饰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触电、坠落等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有权了解装饰工程的材料、工艺、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和合同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装饰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并载明工程内容、材料标准、工艺要求、施工期限、工程款支付方式、质量保修期等条款。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对装饰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或投诉。装饰企业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异议或投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监督检查制度,对装饰企业和装饰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装饰企业和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