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装修管理如何做
深圳市装修管理指南
前期准备1. 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向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 了解装修政策法规:向市住建局或社区居委会咨询有关装修规定的具体要求。
3. 选择正规装修公司:考察装修公司的资质、信誉和施工经验,并签订正规装修合同。
设计与施工1. 制定装修方案:与装修公司协商装修设计,明确装修材料、施工工艺和交付时间。
2. 办理装修出入证: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居委会申请装修出入证,允许施工人员出入小区。
3. 做好施工管理:监督施工进度,检查材料质量,确保施工符合设计方案和相关规定。
4. 注意安全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验收与交付1. 组织验收: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装修质量和工程进度。
2. 签收装修成果:验收合格后,与装修公司签收装修成果,并索要竣工验收报告。
3.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将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市住建局或社区居委会办理备案。
特殊情况管理
1. 拆除改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拆除许可证,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
2. 改变房屋结构:需向市住建局申请结构改造许可证,涉及公共区域需征得全体业主同意。
3. 违法装修:如擅自拆除承重墙、改变房屋用途等,将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其他事项1. 垃圾清运:装修垃圾需按规定分类清运,费用由业主承担。
2. 噪音控制:施工时间需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避免噪音扰民。
3. 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不影响小区环境和他人生活。
相关部门联系方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物业管理局:
2、深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住宅安全、美观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绿色环保、文明施工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要求,并经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规范。
(二)充分利用自然光线,节约能源。
(三)合理安排空间布局,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四)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污染。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三章 施工与管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二)采用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规范。
(三)使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污染。
(四)文明施工,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期间,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以下措施:
(一)設置施工现场管理人員,負責監督施工。
(二)张贴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平面图。
(三)配备滅火器等安全設施。
(四)保持施工現場清潔衛生。
(五)採取措施防止噪音和粉塵污染。
第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完成後,应当經物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建设局或者区住房和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修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深圳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装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住宅进行室内装饰和设备安装的活动。
第四条 住宅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文明、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五条 住宅装修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装修许可证由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安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核发。
第六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文件;
(二)装修方案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节点大样图;
(三)持有有效资质的装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施工承包合同;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发装修许可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材料。
第八条 住宅装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装修尚未完成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5日内提出。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九条 住宅装修应当按照核定的装修方案进行。擅自改变装修方案的,应当重新办理装修许可证。
第十条 住宅装修应当委托持有有效资质的装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施工。
第十一条 住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防污染措施。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或者倾倒。
第十三条 住宅装修不得损害住宅主体结构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用途和外观。
第十四条 住宅装修不得扰乱他人正常生活。装修作业时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装修完成后,装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住宅装修合格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住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住宅装修许可证的核发、装修方案的审查、装修施工的监督、住宅装修合格证的核发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住宅装修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住宅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住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制止违反规定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的,责令停止装修,限期办理装修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装修方案的,责令改正,必要时责令恢复原状;
(三)未委托持有有效资质的装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施工的,责令停止装修,限期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施工;
(四)擅自改变住宅用途和外观的,责令停止装修,恢复原状;
(五)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噪、防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
(六)损害住宅主体结构和共用设施的,责令停止装修,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的,责令改正;
(八)在禁止时间内装修的,责令停止装修;
(九)装修完成后未申请验收的,责令限期申请验收;
(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深圳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深圳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深圳市室内装饰装修市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在已建成房屋内进行的墙体、地面、天花板、管道、电气、给排水、暖通、家具等固定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改建、扩建工程。
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全市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计方案审查
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
第六条 施工许可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取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计方案审查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
(三)施工人员资格证书;
(四)施工合同;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施工管理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二)遵守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安全;
(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卫生;
(四)竣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并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八条 质量监督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施工质量的符合性;
(三)材料和设备的质量;
(四)竣工验收的规范性。
第九条 市场监管
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室内装饰装修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监督内容包括:
(一)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转包、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投诉;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罚则
违反本办法的,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