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装修合同有哪些内容
辽宁省装修合同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甲方(业主):姓名、联系方式、地址
乙方(装修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
工程名称:房屋装修工程
工程地址:房屋具体地址
二、工程内容
装修范围:明确装修的部位、面积和标准
装修材料:详细列明所用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施工工艺:简要说明装修的施工工艺和流程
三、工程价格
装修总价:明确装修工程的总金额
付款方式:约定付款的期限、方式和比例
结算方式:约定工程结算的方法和依据
四、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约定工程开工的时间
完工日期:约定工程完工的时间
延误责任:约定一方未按期开工或完工时的责任
五、质量标准
装修质量标准: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约定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
质保期:约定装修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
六、验收和保修
验收程序:约定工程验收的程序、方式和参与人员
保修条款:约定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八、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发生争议时的协商、调解或仲裁方式
九、其他约定
设计变更:约定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责任
材料选取:约定材料选取的权限和方式
监理费用:约定监理费用的承担方式
项目经理:约定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特别提示: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以保障合法权益。
2、辽宁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辽宁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装饰装修单位管理
第五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
第六条 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依法注册的办公场所;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承接业务相适应的机械设备和材料;
(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六)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核发的决定。
第八条 取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九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二)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结束后,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
(四)承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责任。
第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二)超出资质等级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三)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四)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饰装修工程;
(六)拒绝承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责任。
第三章 业主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宅业主应当选择取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第十二条 住宅业主与装饰装修单位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住宅业主应当配合装饰装修单位施工,并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住宅业主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二)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抽查;
(三)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未取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资质证书》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材料和设备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饰装修工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单位拒绝承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责任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辽宁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0
这个信息不准确。截至目前(2023年2月),并没有国家规定关于辽宁装修时间的具体规定。
4、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
《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编制原则和范围
第二节 定额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三节 定额组成的要素
第四节 定额的应用
第二章 各分册定额
第一节 木工工程
第二节 涂装工程
第三节 石膏工程
第四节 水电安装工程
第五节 门窗工程
第六节 墙面装饰工程
第七节 地面装饰工程
第八节 天棚装饰工程
第九节 其他
第三章 定额套用说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料消耗量的计算
第三节 定额换算
第四节 定额调整
第四章 附录
第一节 各分册定额系数表
第二节 定额使用补充规定
第三节 定额使用举例
第四节 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