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业主为何装修外立面
原因:1. 提升建筑美观度:
原有外立面老旧、褪色或设计不够美观
业主希望通过翻新外立面来提升房屋的整体形象
2. 保证建筑安全:
原有外立面材料老化,影响建筑结构安全
防水、隔热等性能下降,造成室内环境不佳
3. 增加使用空间:
通过外立面改造,打造阳台、露台或空中花园等附加空间
4. 改善室内环境:
更换保温材料或安装外置遮阳帘等措施,可以改善室内温度和采光
安装新风系统或通风设备,可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5. 提升房屋价值:
外立面翻新后的房屋可以增值
在二手房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6. 政府政策的支持: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外立面改造补贴政策,鼓励业主进行翻新
注意事项:取得规划许可:外立面改造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规划许可证。
聘请专业人员:外立面改造涉及结构安全和材料选择等专业问题,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
合理选择材料:外立面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防水、隔热、耐候性等性能。
注意施工质量:施工质量直接影响改造效果和建筑安全,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
做好后期维护:外立面改造后需要定期维护,以保持其美观和功能性。
2、成都市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成都市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第四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应当遵循安全、美观、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市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合格。
第六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经市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
第七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工程施工方案,并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九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向市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竣工验收。
第十条 市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落实专人值守。
第十三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既有建筑外立面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市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经审查合格进行工程设计的;
(二)未经核准进行工程施工的;
(三)未经同意进行工程施工的;
(四)擅自变更设计进行工程施工的;
(五)不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工程施工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自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申报竣工验收的;
(八)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
(九)影响建筑物正常使用或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十九条 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由市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3、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成都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提升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指对建筑物除屋顶、地下室外,其他外露表面的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外墙饰面、门窗、栏杆、雨棚等。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立面装饰装修标准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二)与建筑物整体风格协调,体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
(三)色彩和谐,线条流畅,造型简洁明快;
(四)采用安全可靠的材料,保证装饰装修的牢固性;
(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第六条 鼓励采用以下装饰装修形式:
(一)透绿、节能、环保型材料;
(二)创新设计和新工艺;
(三)符合城市特色和空间尺度要求的装饰装修形式。
第七条 禁止下列装饰装修形式: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城市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
(三)破坏建筑物安全性和结构牢固性的;
(四)采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的;
(五)影响城市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方案。
第九条 装饰装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平面图;
(二)建筑外立面设计图纸;
(三)装饰装修材料样品及检测报告;
(四)施工工艺及安全措施;
(五)装饰装修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装饰装修方案后,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限期修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许可证要求组织施工。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施工计划。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施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4、成都业主为何装修外立面不装修
成都业主装修外立面不装修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政府规定:
部分成都小区的外立面由物业或开发商统一管理,业主无权擅自改动。
2. 物业管理:
物业为了保持小区整体外观一致性,往往会对业主装修外立面做出限制。
3. 美观考虑:
成都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对建筑物的外立面有较高的审美要求。业主自行装修外立面可能会影响小区整体形象。
4. 安全隐患:
外立面装修涉及墙体结构、保温系统等方面,如果业主自行装修,可能会存在安全隐患。
5. 成本高昂:
外立面装修工程往往较为复杂,耗费材料和人工成本较高,对于业主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6. 技术要求高:
外立面装修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普通业主很难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
7. 违法风险:
如果业主擅自装修外立面,且未经物业或相关部门批准,可能会面临违法处罚。
除了上述原因,以下因素也可能影响成都业主装修外立面的决策:
小区年代较久,外立面较破旧。
小区所在区域处于低收入人群集中区。
业主本身对装修外立面不感兴趣或资金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