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装修商品房有何补贴政策
无锡装修商品房补贴政策
1. 购商品房契税补贴
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新建商品住宅的家庭或个人,可享受契税补贴。
补贴标准:契税总额的50%。
补贴上限:5000元/户。
2. 家装补贴
对在无锡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进行装修的家庭或个人,提供家装补贴。
补贴标准:实际装修支出(含材料费和人工费)的20%。
补贴上限:5万元/户。
申请条件:
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装修工程结束后需提供发票(含材料费和人工费)及相关验收资料。
家庭或个人名下无其他住房。
3. 家电补贴
对在无锡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并购买家电的家庭或个人,提供家电补贴。
补贴标准:购买指定家电产品的总额的10%。
补贴上限:5000元/户。
申请条件:
家电购买时间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一致。
购买的家电产品为指定型号。
申请流程1.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登录无锡市政府官网或到相关部门办理。
2. 提交申请材料(如购房合同、发票、验收资料等)。
3. 相关部门审核材料并发放补贴资金。
注意事项以上补贴政策以无锡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不同地区或项目可能会有不同的补贴政策,建议及时咨询相关部门。
2、无锡市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无锡市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装修活动,保障房屋及公共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装修活动。
本条例所称房屋装修,是指对房屋的室内外进行的粉刷、贴墙、贴地、吊顶、铺装以及其他工程项目,但不包括房屋结构、主体承重部分的改建、扩建、拆除。
第三条 房屋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不得对房屋结构安全和公共环境造成危害。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四条 房屋装修前,装修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装修许可。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房屋装修方案;
(三)相关施工人员资质证明;
(四)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装修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装修方案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装修许可证;装修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装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在装修许可证有效期内,装修人应当按照装修方案完成房屋装修。装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装修人需要继续装修的,应当重新申请装修许可。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七条 房屋装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人员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房屋装修应当采取减少噪声、粉尘、污染等措施,不得扰民。
第九条 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清运。
第十条 装修人应当对房屋装修质量负责。装修完成后,应当邀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装修许可证;
(二)现场检查装修施工情况;
(三)查阅装修工程资料;
(四)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停止装修;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以罚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装修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装修,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装修方案施工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扰民装修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规定清运建筑垃圾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装修质量不合格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无锡市住宅装修管理条例
无锡市住宅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装修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保障住宅装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装修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住宅,是指《无锡市住宅管理条例》定义的住宅。
第三条 住宅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文明的原则,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住宅的结构安全、影响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四条 装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住宅,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镇”)申请并取得《住宅装修许可证》。
装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应当向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住宅装修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住宅装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住宅装修申请表》;
(二)住宅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住宅所有权的合法证件;
(三)装修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单位证明;
(四)住宅装修设计方案。
第六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镇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住宅装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七条 住宅装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进行。
受委托的装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并对装修质量承担责任。
第八条 住宅装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住宅装修设计方案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
第九条 住宅装修应当符合住宅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等有关规定。
装修过程中不得拆除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损坏建筑主体结构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十条 住宅装修不得产生噪声、粉尘、废水、废气等污染,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装修作业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上午7时至晚上12时;
(二)工作日上午8时至晚上10时。
第 十 一 条 住宅装修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装修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运往指定的收集点或者处理场所。
不得将建筑垃圾、装修废弃物倾倒、堆放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装修单位应当对装修材料的质量进行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装修材料。
第十三条 装修单位应当定期对装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
第十四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住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镇应当协助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住宅装修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住宅装修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同配合,依法查处住宅装修领域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镇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的,责令停止装修,处以装修费用的10%至50%的罚款;
(二)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住宅装修设计方案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装修费用的10%至50%的罚款;
(三)违反住宅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节能等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装修费用的10%至50%的罚款;
(四)违反住宅装修作业时间的,责令停止作业,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五)将建筑垃圾、装修废弃物倾倒、堆放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六)使用不合格的装修材料的,责令改正,处以装修费用的10%至50%的罚款;
(七)不按照规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4、无锡市房屋装修时间规定
无锡市装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装修管理
第七条 装修时间限制
房屋装修(包括室内、阳台)以不扰民为原则。在以下时间段内禁止进行装修:
周一至周五:晚上22:00至次日7:00
周末及节假日:全天
第八条 装修告知
装修单位应当在装修前5个工作日向装修地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员会报送装修告知书,内容包括装修时间、装修范围、工程概况等。
第九条 违规处罚
违反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在禁止装修时间段内进行装修的,由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员会责令停止装修,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