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装修审图有哪些要求
江苏省建筑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要求
一、审查范围和内容
审查范围: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修工程的设计文件。
审查内容:1. 设计文件齐全、完整、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 装修内容符合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要求;
3. 装修材料、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具有安全、环保证明;
4. 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可行,节能、环保、消防措施符合要求;
5. 工程概算合理,工程量计算准确。
二、审查依据
1. 《建筑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
2. 《建筑装修工程设计规范》(GB )
3. 《江苏省建筑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细则》
4. 《江苏省建筑节能条例》
5. 《江苏省消防条例》
6. 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审查程序
1. 受理申请:申报单位向审查机关提交《建筑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和设计文件。
2. 受理审查:审查机关受理申请,根据《审查细则》进行文件齐全性审查。
3. 技术审查:审查机关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 审查结论:根据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通过、补正或驳回。
5. 审查意见书:审查机关向申报单位出具《建筑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特别说明:对关系重大公共利益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工程,审查机关可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或进行抽样复核。
审查机关对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在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改变审查结论。
审查机关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设计文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责令申报单位限期改正。
未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装修工程不得施工。
2、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具备审查能力。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筑方案和结构安全;
(二)给排水、通风空调、电气、消防等专业设计;
(三)残疾人无障碍设计;
(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按规定向审查机构提交审查申请。
第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
(二)独立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关系影响。
第九条 审查小组应当按照审查范围,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二)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需要;
(三)设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和耐久性等问题;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查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
第三章 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一)合格:审查小组认为设计符合审查要求,可以批准施工;
(二)有条件合格:审查小组认为设计存在问题但可以通过修改完善,可以批准施工,但需要修改完善后重新审查;
(三)不合格:审查小组认为设计存在重大问题,不能批准施工。
第十三条 有条件合格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第十四条 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审查档案,保存审查材料和审查决定。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当加强与执法机构的协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的;
(三)伪造、变造审查合格文件,或者骗取审查合格文件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装修验收规范2018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规范(DBJ35/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工作,保护消费者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设计施工单位承接的江苏省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
第三条 工程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验收准备
第四条 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工程竣工图纸、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
(二)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三)材料、配件的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四)竣工验收申请书。
第五条 验收前,消费者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装饰合同;
(二)设计施工图纸;
(三)对工程验收的意见。
第三章 验收人员
第六条 验收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 验收小组应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消费者代表;
(二)施工单位代表;
(三)监理单位代表(有监理的工程);
(四)设计单位代表(有设计单位参与的工程);
(五)质量监督机构代表。
第八条 验收小组组长由消费者代表担任。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九条 验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一)检查技术资料;
(二)现场查验;
(三)记录验收情况;
(四)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条 检查技术资料
验收前,验收小组应仔细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应按照《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和设计施工图纸进行,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基础工程;
(二)装饰材料;
(三)装饰施工质量;
(四)功能性、舒适性和安全性等。
第十二条 记录验收情况
验收小组应将现场查验的结果详细记录在验收记录表中,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技术资料检查情况;
(三)现场查验情况;
(四)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出具验收结论
验收小组根据现场查验结果,形成验收结论,包括:
(一)工程合格;
(二)工程基本合格;
(三)工程不合格。
第五章 验收不合格工程处理
第十四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验收。
第十五条 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工程,消费者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以下责任:
(一)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直至工程合格;
(二)承担延期交付的经济损失;
(三)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4、江苏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表
江苏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表
一、建筑工程
| 项目 | 收费标准(元/㎡建筑面积) |
|||| 新建工程 | 2.4 |
| 改扩建工程 | 1.8 |
| 装饰装修工程 | 1.0 |
| 景观绿化工程 | 0.6 |
二、市政工程
| 项目 | 收费标准(元/㎡工程造价) |
|||| 新建工程 | 1.2 |
| 改扩建工程 | 0.9 |
三、特殊工程
| 项目 | 收费标准(元/项) |
|||| 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00米) | 100,000 |
| 超大跨度结构(跨度超过100米) | 50,000 |
| 异形复杂结构 | 30,000 |
| 防震减灾工程 | 20,000 |
| 既有建筑改造加固工程 | 10,000 |
四、其他收费项目
| 项目 | 收费标准(元) |
|||| 图纸复印 | 每张2元 |
| 图纸扫描 | 每页5元 |
| 文件管理 | 每件50元 |
| 专家咨询 | 每小时500元 |
五、收费说明
1. 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设计范围为准。
2. 特殊工程收费标准可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和设计难度适当调整。
3. 审查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4. 本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收费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