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装修办相关政策是什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装修主体
第三章 装修程序
第四章 装修标准
第五章 装修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具体内容如下:
一、装修主体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其他组织。
二、装修程序
(一)装修申请;
(二)装修审查;
(三)装修施工;
(四)装修验收。
三、装修标准
(一)质量标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装修质量标准》;
(二)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安全规范;
(三)卫生标准:符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卫生标准;
(四)节能标准:符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节能标准;
(五)消防标准:符合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消防标准。
四、装修管理
(一)住宅装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住宅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住宅装修应当使用合格的材料;
(四)住宅装修应当符合装修标准;
(五)住宅装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
五、罚则(一)未经审查擅自装修的,责令停止装修,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使用合格材料装修的,责令使用合格材料并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未按规定验收的,责令进行验收并处以罚款。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在住宅楼、公寓楼和其他民用建筑物内对住宅房间进行的固定装饰装修活动,包括:
(一)顶棚、墙面、地面的装饰;
(二)门窗、栏杆、衣柜、隔断、橱柜等的安装;
(三)水电、暖通等管线安装;
(四)其他与住宅室内环境有关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
(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五)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查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行为;
(五)指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共同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装饰材料管理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装饰材料。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进行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的装饰材料,应当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应当选择使用合格的装饰材料。
第四章 装饰装修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备案登记证。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应当使用经过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理。
第十六条 装修装饰企业和个人应当对装修施工质量负责,并对用户提供保修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装饰材料的质量;
(二)施工质量;
(三)施工安全;
(四)环境保护;
(五)消防安全;
(六)其他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有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一)使用有毒有害的装饰材料的;
(二)未经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的;
(三)违反施工规范和安全标准进行施工的;
(四)未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3、广西装修办相关政策是什么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装修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装修工程活动。
第三条 房屋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房屋装修工程分为装饰装修工程和电气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是指房屋内部和外立面的非结构性装修工程,包括墙面、地面、天棚、厨房、卫生间等部位的装修。
电气工程是指房屋内的电气线路、设备和器材的安装工程,包括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设备的安装。
第五条 房屋装修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或者个人承揽。
装修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为自然人;
(二)具有与房屋装修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人员、技术和设备;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六条 房屋装修工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人委托装修企业或者个人承揽工程;
(二)委托人与装修企业或者个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程期限、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事项;
(三)装修企业或者个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委托人验收工程,双方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工程验收合格后,装修企业或者个人向委托人交付工程。
第七条 装修企业或者个人承揽房屋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工程施工方案,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使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三)按照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四)竣工后向委托人提交竣工图纸、工程验收资料和工程保修证书;
(五)对工程质量实行保修,保修期为两年。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后,委托人应当验收工程,并对工程质量提出意见。
委托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九条 房屋装修工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布局或者外观。
第十条 房屋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违反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六)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处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广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住宅室内环境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节能、环保、质量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定。
第九条 申请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装饰装修合同管理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与消费者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内容真实、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对等、风险责任合理。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名称、范围和要求;
(二)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四)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和竣工日期;
(五)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保证期;
(六)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合同签订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收据或者发票。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转包或者分包工程。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期间,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消费者有权对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装饰装修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标准,组织施工和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向消费者出具质量保证书。
第十九条 消费者发现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自治区的标准,有权要求装饰装修企业承担修复、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保障施工人员和消费者的人生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应当配合装饰装修企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应当选择环保的材料和工艺,减少室内空气污染。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情况;
(二)装饰装修合同履行情况;
(三)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情况;
(四)装饰装修安全管理情况;
(五)装饰装修环保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和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者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