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高院装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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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是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是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装饰装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原告无权起诉的;
(二)被告主体资格不明或者不适格的;
(三)原告不具有主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权利的资格的;
(四)原告起诉的标的不明确的。
第三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请求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具体理由和事实依据。被告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原告主张的请求事实予以认可。
第四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定金的,应当同时返还被告已完成的装饰装修工程款。被告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减去合同解除后因其未完成装饰装修工程而节约的费用。
第五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合同协议应当载明合同解除原因、解除时间、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六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违约责任。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行情况等因素,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违约责任。
第八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向对方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解除权消灭。
第九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院对住宅装饰装修纠纷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