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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装饰装修条例,城市装修时间规定是几点到几点

2024-06-02 阅读: 作者:王南卿



1、城市装饰装修条例

城市装饰装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装饰装修活动,保护建筑安全、环境卫生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内外进行涂刷、贴饰、吊顶、隔断、铺设地板等改变其原有表面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五条 下列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一)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

(二)与建筑物结构安全相关的装饰装修;

(三)影响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装饰装修;

(四)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的装饰装修;

(五)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的装饰装修;

(六)其他需要取得许可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 申请装饰装修许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饰装修工程方案;

(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三)安全技术措施;

(四)环境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填写天数]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装饰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不予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安全负责。

第九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禁止在建筑物外立面攀爬、悬挂、搭设脚手架等作业。

第十一条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污染环境的材料和工艺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五章 公共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检查、检测和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进行装饰装修的;

(二)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装饰装修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

(四)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城市装修时间规定是几点到几点

这取决于您所在城市的具体法规。请联系您所在城市的市政办公室以获取准确信息。

3、城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城市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和居民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和备案

第四条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等。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施工工艺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

(三)管道及电气线路敷设应当规范,保证安全可靠;

(四)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卫生。

第七条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不得产生噪音污染、粉尘污染或其他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验收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完成后,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居民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二)未办理备案擅自开展住宅装饰装修业务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

(三)施工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责令返工,处以罚款;

(四)产生噪音污染、粉尘污染或其他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秩序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以罚款;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4、城市住宅装修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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