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库能否做生意政策解读与权益保障
一、政策解读
1.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对建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不得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 政府部门规定
住建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发〔2002〕188号)规定,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3. 司法实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各地法院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般都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请求,禁止业主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二、权益保障
1. 业主权益保障
(1)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禁止其他业主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业主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停止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3)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停止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 物业服务企业权益保障
(1)物业服务企业有权禁止业主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业主停止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3)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停止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三、建议
1. 业主

(1)业主在购买住宅时,应当仔细阅读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了解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的使用范围。
(2)业主在使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时,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不得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 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民法典》、《物权法》、《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业主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业主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并对违规业主进行处罚。
3. 政府部门
(1)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的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民法典》、《物权法》、《城市住宅小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业主利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2)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并对违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