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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宅装修由谁来监管「北京市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2025-04-29 阅读: 作者:李元苓



1、北京住宅装修由谁来监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北京市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修活动,保障住宅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者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室内装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对住宅内部进行的装饰和改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吊顶、厨房、卫生间、水电等项目的装修。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四条 住宅室内装修应取得装修许可。

第五条 取得装修许可,应当向装修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方案;

(二)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三)装修施工承包合同;

(四)住宅所有权证明文件;

(五)街道办事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装修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装修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装修材料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修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八条 禁止使用以下材料进行住宅室内装修: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

(二)甲醛释放量超标的胶合板、刨花板、密度板等人造板材;

(三)游离甲醛含量超标的涂料、壁纸、塑料地板等材料;

(四)含有石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有害物质的材料;

(五)其他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材料。

第四章 装修施工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装修施工设计方案和国家、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第十条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声、粉尘和有害物质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一条 装修施工结束后,应当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入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住宅室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住宅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装修许可擅自进行装修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停止装修,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对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材料进行装修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责令进行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营造安全、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不得损害住宅结构安全和功能,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依法取得装修许可。

第六条 下列住宅装饰装修需要办理装修许可:

(一)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

(二)改变房屋承重墙、楼板结构的;

(三)改变采光、通风系统结构的;

(四)增设、改建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等功能空间的;

(五)涉及结构加固、砌筑、拆除等可能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

(六)其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办理装修许可的。

第七条 装修许可的申请,应当向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第八条 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装修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签发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

第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三章 装修质量管理

第十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住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与其承接业务范围相符。

第十二条 住宅装饰装修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环保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高空坠物、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使用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火等级的材料。

第十七条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部位。

第十八条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私自搭建、拆除建筑物。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住宅装饰装修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住宅装饰装修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北京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北京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住宅装修管理,保障居住环境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装修活动。涉及公共建筑和商业建筑的装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住宅装修是指对住宅进行的改建、增建、拆除、装饰、修缮等工程。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四条 住宅装修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核发装修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五条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装修申请表;

(二)住宅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三)装修设计方案(包含平面图、立面图、电气图等);

(四)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五)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材料。

第六条 住建部门应当自受理装修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装修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修改原因。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七条 装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装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

第八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规范:

(一)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

(二)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GB );

(三)混凝土结构住宅楼房住宅使用规范(CECS 26:2014)。

第十条 装修施工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装修验收

第十一条 装修完工后,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住建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住宅装修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十三条 住宅装修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装修施工是否符合装修许可证核准的内容;

(二)装修工程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三)装修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四)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对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的,住建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擅自更改装修许可证核准内容施工的,住建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进行装修的,住建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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