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修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装修工程质量条例(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质量标准和验收
第十条 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质量保修
第三章 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抽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规定造成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妨碍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相关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装修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要求
装修工程质量条例的要求
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
保障工程安全、适用、美观和经济。
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材料要求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和安全检测报告。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放射性、易燃易爆、腐蚀性材料。
施工工艺要求
施工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文件。
施工应仔细、严谨、符合技术规范。
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应有专人验收。
质量检查施工过程中应进行自检、互检、专检。
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
验收合格后应出具质量合格证书。
保修要求住宅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非住宅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保修范围包括材料和施工质量缺陷。
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包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其他要求装饰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
施工现场应整洁有序,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消费者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提出问题。

3、装修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装修工程质量条例(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装修工程质量标准
第三章 装修工程合同
第四章 装修工程验收
第五章 装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第六章 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章 装修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装修工程质量标准按照下列顺序适用: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
(三)地方标准;
(四)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 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工程使用安全;
(二)满足节能、环保、健康、舒适等要求;
(三)满足使用功能和使用寿命要求。
第三章 装修工程合同
第十八条 装修工程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程名称、地点和规模;
(二)工程内容和质量要求;
(三)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
(四)工程工期和竣工日期;
(五)质量保证措施;
(六)质量保修责任;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 装修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装修工程验收分工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工阶段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应当在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进行;中间验收应当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在全部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工阶段验收应当由承包人负责组织,并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相关方参加。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并邀请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和相关方参加。
第二十三条 装修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不得只凭清单、凭发票或凭工程竣工图核实验收,应当对工程实物进行必要的开挖、拆除、检测、复核。
第五章 装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
第二十四条 装修工程承包人对装修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二年;防水工程、防腐工程保修期为五年;有特殊要求的,保修期可以延长。
第二十五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装修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免费修复或者更换。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更换,并承担一切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修复或者更换装修工程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退还相应价款或者委托他人修复或者更换,并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或者更换费用以及违约金。
第六章 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装修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
(二)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装修工程施工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者设备的;
(四)擅自降低装修工程质量标准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影响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重大装修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通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装修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
第十条 装修工程质量保证期为二年,防水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
3.1.1 总则
3.1.1.1 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3.1.1.2 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3.1.2 基本要求
3.1.2.1 装修工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安全、适用,满足使用功能;
2)外观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耐久性符合设计要求;
4)节能、环保,符合有关规定。
3.1.3 关键部位质量要求
3.1.3.1 装修工程中的关键部位包括:
1)直接影响人身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部分;
2)影响使用功能和使用寿命的部分;
3)涉及其他专业对口的部分。
3.1.3.2 关键部位的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性能良好;
2)外观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耐久性符合设计要求。
3.1.4 隐蔽部位质量要求
3.1.4.1 装修工程中的隐蔽部位包括:
1)隐蔽的结构部分;
2)隐蔽的管线部位;
3)隐蔽的设备部位。
3.1.4.2 隐蔽部位的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安全、稳定;
2)管线安装符合设计要求,无渗漏现象;
3)设备安装符合设计要求,运行正常。
3.1.5 公共部位质量要求
3.1.5.1 装修工程中的公共部位包括:
1)公用走道、楼梯间;
2)公共卫生间;
3)公共厨房。
3.1.5.2 公共部位的装修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方便,满足使用功能;
2)外观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3)耐久性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