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住宅装修条例有哪些
山东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诚信体系建设
第三章 住宅装饰装修行为规范
第四章 装饰装修质量与安全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六章 质量监督与验收
第七章 投诉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条例要点: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了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必须取得相应资质。
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装饰装修企业信用档案,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
行为规范:明确了装饰装修企业和人员应遵守的规范,包括使用合格材料、工艺标准等。
质量与安全:规定了材料、工艺、施工流程等方面的质量安全标准。
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质量监督与验收:明确了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并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的程序。
投诉处理: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资质等。
2、山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住宅质量和居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装修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三)设计方案;
(四)施工方案;
(五)材料清单;
(六)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发装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装修施工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施工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材料;
(二) соблюдать технологию строительства;
(三)做好工程质量记录;
(四)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工程质量负责。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向业主交付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章 验收与监督
第九条 装修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会同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向业主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进行装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装修,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材料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者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36号)同时废止。

3、山东住宅装修条例有哪些内容
《山东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目的: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装饰装修合同
签订合同:装饰装修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施工期限等
合同条款:合同应当包含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竣工验收等条款
合同备案:装饰装修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设计施工
设计方案:装饰装修单位应当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和房屋情况制作设计方案
施工工艺: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材料选用: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质量标准
第四章 质量安全
质量标准: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安全管理: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质量保修: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提供保修期
第五章 验收结算
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费用结算:根据工程合同及验收结果结算工程费用
验收证书:工程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出具验收证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违法处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生效时间: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解释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条例》的解释
4、山东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律、消费者权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第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与消费者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文本应当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工程目标、装饰装修标准、工程造价、付款方式、竣工期限、质量保证期限、违约责任等;
(三)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应当合理,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装饰装修材料
第六条 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装饰装修材料质量管理制度,对材料的进货、验收、保管、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把控。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文明施工,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当由双方代表组成,并邀请专业质量检测机构参加。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消费者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支付工程尾款。
第六章 质量保证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保修期内,因装饰装修企业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无偿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宅装饰装修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装饰装修企业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十八条 消费者发现装饰装修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