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全装修标准是什么
山东省建筑标准设计图集“04S5442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一、装修标准
1. 基本装修标准:
地面:瓷砖、地板或复合地板
墙面:乳胶漆、壁纸或墙布
吊顶:石膏板、集成吊顶或铝扣板
门窗:室内实木复合门、塑钢门窗或断桥铝门窗
厨卫洁具:水槽、灶台、抽油烟机、淋浴器、坐便器、洗脸盆
2. 中档装修标准:
地面:瓷砖、强化复合地板或实木地板
墙面:硅藻泥、艺术漆或墙布
吊顶:石膏板造型吊顶、集成吊顶或铝扣板
门窗:室内实木门或实木复合门、塑钢门窗或断桥铝门窗
厨卫洁具:水槽、灶台、抽油烟机、淋浴器、坐便器、洗脸盆、浴缸
3. 高档装修标准:
地面:大理石、花岗岩、实木地板或强化复合地板
墙面:硅藻泥、进口壁纸或墙布
吊顶:石膏板造型吊顶、集成吊顶或铝扣板
门窗:室内实木门或进口实木门、塑钢门窗或断桥铝门窗
厨卫洁具:水槽、灶台、抽油烟机、淋浴器、坐便器、洗脸盆、浴缸、智能马桶
二、验收规范
1. 材料验收:
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具备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2. 施工验收:
地面:平整度、坡度、缝隙尺寸
墙面:平整度、光洁度、涂刷均匀度
吊顶:平整度、造型美观度、牢固度
门窗:启闭灵活、密封性能
厨卫洁具:安装牢固、使用正常
3. 系统验收:
电气系统:开关插座布局合理、用电安全
水路系统:管道安装规范、给排水顺畅
暖通系统:空调、暖气或地暖使用正常
2、山东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1年几点到几点
目前找不到关于山东装修时间国家规定的相关信息。

3、山东省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0
山东省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0
一、民用住宅装修时间
上午8:00至中午12:00
下午14:00至晚上18:00
特别规定: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得进行装修施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夜间或周末施工的,需经所在社区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
二、非民用建筑装修时间
上午8:00至晚上22:00
特别规定: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相邻的非民用建筑装修,应尽量避开上午8:00至晚上12:00的时间段。
三、处罚规定
违反装修时间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个人:100元至500元
单位:1000元至5000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振动等扰民行为,应尽量减少。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置。
装修完毕后,应及时进行环境卫生整治,恢复居住环境。
注意: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山东省,其他省份的装修时间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当地法规。
4、山东省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山东省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修装饰行业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室内装修装饰活动是指在建筑物内部进行的与建筑结构、设备和使用功能相关的装饰、装修和改建工程。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室内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工作。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室内装修装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管理规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活动的经验和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后,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管理规范等资料。
第三章 质量安全
第八条 室内装修装饰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 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制定施工工艺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
第十条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十一条 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工艺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工期、价格、质量要求、保修期限等事项。
第十四条 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第十五条 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应当尊重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 消费者对室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或者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室内装修装饰企业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内装修装饰行业的监督管理,检查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和个人的资质、质量管理制度、施工管理规范等情况。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室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发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室内装修装饰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室内装修装饰企业和个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