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宁装修时间有何规定
南宁市房屋装修管理相关规定
装修时间规定:
工作日:8:0018:0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严禁装修
其他相关规定:
装修噪音不得超过规定标准:6:0022:00为45分贝,22:006:00为35分贝。
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公共区域。
装修公司须持有正规资质,并与业主签订书面装修合同。
业主不得委托无证照装修公司进行装修。
违反规定者将受到行政处罚或罚款。
监管部门: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投诉举报:居民可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各区住建局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南宁小区装修时间规定2021
南宁小区装修时间规定(2021年):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南政办发〔2021〕44号),南宁市小区装修时间规定如下:
一、工作日装修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
二、周末和法定节假日装修时间
不得进行装修活动
三、夜间禁止装修时间
每天22:00至次日8:00
四、其他规定
装修活动应尽量控制在规定的时间内。
装修作业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装修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处罚。
注: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更加具体细致的装修时间规定。业主和装修单位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规定。

3、南宁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南宁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装饰装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依法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
(三)科学规划,引导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
(四)优化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活环境;
(五)便民利民,为公众提供优质装饰装修服务。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装饰装修行业执法检查;
(三)受理装饰装修纠纷投诉,查处装饰装修违法行为;
(四)对装饰装修行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五)开展装饰装修行业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装饰装修安全事故。
第三章 装饰装修单位管理
第七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市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书。
第九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
第十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所承接的工程负安全施工责任。
第四章 装饰装修材料管理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材料供应商应当提供装饰装修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进行质量验收。
第五章 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装饰装修材料;
(三)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安全;
(四)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完成后,装饰装修单位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六章 装饰装修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受理装饰装修纠纷调解后,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调处。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装饰装修纠纷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装饰装修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资质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
(二)使用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的;
(三)擅自改变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
(四)破坏建筑物结构安全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书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
(二)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南宁市装修标准文件
南宁市装修标准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南宁市房屋装修活动,保障房屋装修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装修工程。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房屋装修应遵循安全、合理、美观、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四条 安全要求
1. 电气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03)。
2. 供排水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3. 燃气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工程技术规范》(GB50028)。
4. 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444)。
5.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18580)。
第五条 合理要求
1. 装修设计应根据房屋使用功能和居住要求进行。
2. 装修材料应选择适宜的类型和型号。
3. 装修施工应遵循工艺流程,保证施工质量。
第六条 美观要求
1. 装修风格应与房屋整体风格协调。
2. 色彩搭配应合理,营造舒适温馨的环境。
3. 家具摆放应考虑功能性和美观性。
第七条 环保要求
1. 装修材料应选择环保材料,减少室内污染。
2. 装修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 装修完成后应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装修许可
房屋装修前,单位或个人应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装修许可证。
第九条 装修备案
装修许可证办理后,单位或个人应向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
1.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2. 单位或个人应对房屋装修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装修验收
装修工程完成后,单位或个人应邀请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验收。
第四章 责任规定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责任
1. 单位或个人对房屋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2. 单位或个人应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装修企业责任
装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修施工,保证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责任
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监管房屋装修活动,保证房屋装修符合产权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责任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装修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房屋装修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对本标准的解释权属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