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精装修规定具体是什么
浙江省既有住宅增项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既有住宅增项装修的管理,确保既有住宅使用安全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的增项装修活动。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项装修是指在既有住宅竣工验收后,对原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之外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的装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功能的;
(二)增加或者拆除承重墙体的;
(三)改变或者拆除主体结构的;
(四)增加或者拆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主体结构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
(五)拆除或者封堵原有门窗的;
(六)增加或者拆除阳台的。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项装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宅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申请;
(二)不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使用功能;
(三)不影响其他业主的使用安全和居住品质;
(四)具备相应的施工条件和安全措施。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项装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宅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所在区、县(市)住宅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住宅增项装修申请表;
2. 住宅所有权证明或者委托书;
3. 装修设计图纸;
4.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资格证书;
5. 其他必要材料。
(二)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住宅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住宅增项装修许可证。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项装修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
(二)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施工;
(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
(四)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项装修完工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住宅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并申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住宅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住宅增项装修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九条 住宅增项装修施工过程中,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住宅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宅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住宅增项装修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违反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
(三)未聘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施工的;
(四)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五)未保证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
第十二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国家规定的精装修是什么样子
国家规定的精装修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住宅装饰装修质量规范》(GB ),精装修的定义和标准如下:
一、定义精装修是指住宅建筑工程中,基本完工后由开发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统一实施的,包括门、窗、地面的铺装、墙面和顶棚的装饰装修、室内卫浴、厨房、阳台等部位的给排水、电器和装饰装修,以及系统设备安装等。
二、标准1. 门窗
门窗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满足建筑节能要求。
门窗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明显噪音。
外窗及阳台门应配有隔热断桥铝型材和双层中空玻璃。
2. 地面客厅、卧室、书房地面铺装地板或复合木地板,铺设平整,无明显空鼓、翘曲。
厨房、阳台、卫生间、储藏间地面铺设瓷砖或石材,铺设平整,勾缝均匀。
3. 墙面和顶棚
客厅、卧室、书房墙面涂刷乳胶漆或贴壁纸,表面平整,颜色均匀。
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瓷砖或石材,铺设平整,勾缝均匀。
顶棚涂刷乳胶漆或石膏板吊顶,表面平整,无明显裂缝。
4. 卫浴洁具、龙头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牢固,使用方便。
卫生间内应配有浴缸或淋浴房、蹲便器或马桶、洗脸盆、毛巾架、镜子等。
卫生间内应安装换气扇或排气扇。
5. 厨房厨房内应配有橱柜、灶具、抽油烟机、水槽、洗菜盆等。
橱柜应安装牢固,台面平整,防潮耐用。
厨房内应安装燃气报警器。
6. 阳台阳台地面铺设防滑瓷砖或石材,铺设平整,勾缝均匀。
阳台护栏应符合安全要求,间距均匀。
7. 系统设备安装
电路系统:电线敷设符合国家标准,安装牢固。
水路系统:水管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连接紧密,无渗漏。
排水系统:排水管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连接紧密,无堵塞。
空调系统:空调外机安装固定牢固,室内机安装平稳,运行正常。
8. 其他室内墙面应配有开关插座、电视插座、电话插座等电器接口。
室内门应配有门锁、门把手等五金件。
卫浴内应配有毛巾架、镜子、置物架等五金件。
阳台应配有晾衣杆、花盆架等。
注:精装修标准因地区、楼盘不同而略有差异,具体以当地实施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