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住房装修包含哪些内容
南京住房装修包含的内容
前期规划户型分析与空间规划
风格定位与效果图设计
材料清单与预算制定
拆除与改造拆除旧墙体、吊顶、地板等
水电改造(管道安装、电线铺设)
门窗改造(更换门窗、做隔断)
基础工程地面找平(水泥自流平、找平剂等)
墙面找平(石膏粉刮灰、腻子修补)
吊顶(石膏板吊顶、集成吊顶等)
装修材料地板(瓷砖、木地板、地毯等)
墙面(乳胶漆、墙纸、壁布等)
吊顶(石膏板、铝扣板、PVC板等)
门窗(实木门、复合门、铝合金门窗等)
电器与设备照明设备(吸顶灯、筒灯、射灯等)
插座与开关
空调、热水器、厨卫电器(抽油烟机、燃气灶、水槽等)
室内装饰家具布置
窗帘与纱帘
装饰画与摆件
绿植与花卉
其他防水防潮(卫生间、厨房等)
隔音降噪(隔音棉、吸音材料等)
智能家居系统(智能照明、智能门锁等)
清洁保洁(完工后的清洁与消毒)
2、南京住房装修包含哪些内容和要求
南京住房装修包含的内容:
硬装:墙面处理:刮腻子、刷漆、贴壁纸
地面处理:铺设瓷砖、地板、地毯
吊顶:设计安装吊顶
门窗改造:更换门窗
水电改造:重新铺设水电管线
软装:家具购买和摆放
灯具选择和安装
窗帘选择和悬挂
装饰品摆放
绿植布置其他:
拆除旧装修
保洁打扫家具家电安装
装修要求:施工质量要求:
材料合格,施工规范
水电管线布置合理,符合安全规范
墙面平整光滑,无明显瑕疵
地面铺设牢固平整,无空鼓开裂
环保健康要求: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材料
施工过程中加强通风,减少异味
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标
设计美感要求:
装修风格与业主需求相符
空间布局合理,采光通风良好
色彩搭配和谐,营造舒适温馨的氛围
其他要求:合同约定清晰,明确责任划分
施工时间合理安排,保证进度
竣工后验收合格,验收报告齐全

3、南京住房装修包含哪些内容和费用
南京住房装修内容和费用
一、基础工程
拆除:旧墙体拆除、地面拆除等,每平方米约5080元。
水电改造:新砌墙体预留水电位,每平方米约120180元。
木工基础:地龙骨、墙体龙骨等,每平方米约5080元。
二、墙面工程
批灰腻子:墙面找平,每平方米约3040元。
乳胶漆:墙面涂刷,每平方米约2540元。
壁纸:墙面装饰,每平方米约50100元。
三、地面工程
地面找平:找平基层,每平方米约4050元。
地砖铺贴:瓷砖、大理石等铺贴,每平方米约80150元。
木地板安装:实木地板、复合地板等安装,每平方米约120200元。
四、吊顶工程
石膏板吊顶:平顶、跌级顶等,每平方米约6090元。
铝扣板吊顶:防水防潮,每平方米约100150元。
PVC扣板吊顶:经济环保,每平方米约70100元。
五、厨卫工程
橱柜安装:吊柜、地柜等,每延米约元。
厨卫台面:石英石、大理石等,每延米约元。
卫浴洁具:马桶、淋浴房、洗手盆等,单件价格不一。
六、门窗工程
入户门:防盗门、实木门等,单件价格不一。
室内门:木门、玻璃门等,单件价格不一。
窗户:塑钢窗、断桥铝窗等,每平方米约500800元。
七、其他费用
设计费:一般为总装修费用的5%10%。
材料费:根据材料种类和档次而定。
人工费:根据工人数量和工期而定。
管理费:装修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一般为总装修费用的5%10%。
总费用:南京住房装修总费用因房屋面积、装修档次和材料选择而异,一般每平方米在元左右。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装修费用约在815万元左右。
4、南京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南京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装修管理,保障住宅安全、整洁、美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 住宅装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装修单位和装修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
第四条 住宅装修管理工作由各区 housing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负责。各区 housing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公有住房、棚户改造安置房以及其他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
第二章 装修单位和装修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住宅装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实施。装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住宅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
(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七条 装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第三章 装修施工管理
第八条 住宅装修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装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设计方案报所在区 housing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备案。
第九条 住宅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改变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不损坏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不影响房屋安全和使用功能;
(四)不影响房屋美观和环境卫生;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节水、节材、环保等规定。
第十条 装修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工程进度,组织施工。施工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装修单位应当对装修质量负责。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装修材料管理
第十二条 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 装修单位应当对装修材料进行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装修材料应当存放于指定地点,不得占用公共部位和影响他人生活。
第五章 装修废弃物管理
第十五条 装修废弃物应当分类收集,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十六条 装修单位应当对装修废弃物进行清理,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区 housing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 housing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住宅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装修单位和装修人员应当配合监督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的装修行为,维护住宅装修市场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housing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实施装修的;
(二)未按照设计方案进行装修的;
(三)不符合住宅装修要求的;
(四)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五)在公共部位和影响他人生活的地方堆放装修材料的;
(六)随意堆放或倾倒装修废弃物的;
(七)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