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装修知识 >

江苏装修有哪些规定「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最新」

2025-03-07 阅读: 作者:陈辛娅



1、江苏装修有哪些规定

江苏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室内墙面、地面、顶棚、厨卫及其他固定设施的装饰、改造和翻新等活动。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第三章 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消防、卫生、环保及安全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或者个人进行。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材料和设备,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第四章 材料使用

第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室内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和辐射防护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放射性物质含量超标、有毒有害气体释放量超标以及易燃易爆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音、污染废水、废气、废物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结束后,承接单位应当对房屋进行全面保洁,并向业主提供保修单。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或者个人应当组织业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装饰装修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出具合格证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其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并可以向公安机关通报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最新

江苏省住宅装饰工程质量标准

(DBJ26/T 2009)

第1章 总则

1.1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装饰工程质量控制和验收。

1.2 本标准取代DBJ26/T 2004《江苏省住宅装饰工程质量标准》。

1.3 住宅装饰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本标准要求。

第2章 材料和制品

2.1 材料和制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提供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2.2 水泥、石灰、砂浆等材料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2.3 木材、板材等材料应保持干燥,含水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2.4 陶瓷制品、卫浴洁具等制品应无破损、变形、缺陷,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3章 施工工艺

3.1 基层处理

3.1.1 基层平整度偏差≤5mm/2m。

3.1.2 基层表面含水率≤9%,干燥无空鼓。

3.2 墙面抹灰

3.2.1 墙体垂直度偏差≤2mm/2m,抹灰厚度均匀一致。

3.2.2 抹灰表面平整度偏差≤3mm/2m。

3.3 地面找平

3.3.1 地面平整度偏差≤3mm/2m。

3.3.2 地面找平层表面强度≥2.5MPa。

3.4 地面铺设

3.4.1 地面铺设平整度偏差≤2mm/2m。

3.4.2 地面铺设无空鼓、翘曲现象。

3.5 墙面饰面

3.5.1 墙面饰面材料粘贴牢固,无空鼓、翘曲现象。

3.5.2 墙面饰面材料表面平整度偏差≤2mm/2m。

3.6 吊顶

3.6.1 吊顶结构牢固,无松动、变形现象。

3.6.2 吊顶表面平整度偏差≤2mm/2m。

第4章 设备安装

4.1 电气安装

4.1.1 电气线路敷设符合规范要求,无短路、漏电现象。

4.1.2 电器设备安装牢固可靠,接线正确无误。

4.2 水暖安装

4.2.1 水暖管道安装牢固,无渗漏现象。

4.2.2 卫生洁具安装平稳,无松动、漏水现象。

4.3 通风安装

4.3.1 通风系统管道安装牢固,无漏风现象。

4.3.2 通风口安装平整,无变形、破损现象。

第5章 质量验收

5.1 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工程竣工图、质量保证书等验收资料。

5.2 质量验收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本标准进行。

5.3 验收时,应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复核检验。

5.4 质量验收合格的住宅装饰工程,可出具《住宅装饰工程质量合格证》。

第6章 附则

6.1 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3、国家关于装修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装修的法律法规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典》

二、具体法规

1. 装修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2. 装修材料管理

《建筑材料管理条例》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3. 装修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 装修噪音管理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5. 装修垃圾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理办法》

6. 装修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三、相关规定

1. 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 住宅消防安全相关规定

《住宅建筑设计消防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3. 居民楼装修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各省、市、县关于居民楼装修的行政规定

四、其他

相关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出台的更为细化的规定和标准,如:

《北京市家居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屋装修管理条例》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室内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4、南京市装修管理条例文件

南京市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活动,保障公共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文明、健康、环保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装修,是指对建筑物室内外进行装饰、改造、增建等改变室内外结构或者使用功能的活动。

第四条 装修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环保、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建筑物主体结构和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其他住户和公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装修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装修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装修许可

第八条 在下列区域内进行装修,应当取得装修许可:

(一)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建筑物;

(二)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和其他建筑物;

(三)历史建筑、保护建筑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物;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申请装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许可申请书;

(二)装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

(三)装修设计方案;

(四)施工人员资质证明;

(五)其他与装修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装修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于未取得装修许可擅自装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章 装修施工

第十二条 装修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装修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不得使用建筑垃圾、废弃物和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噪声、粉尘和气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十五条 装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垃圾处置场。

第十六条 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装修材料、工艺和质量进行自检,并出具装修验收报告。

第五章 装修验收

第十七条 装修施工完成后,装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装修验收合格的,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装修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未经装修验收合格,不得使用装修后的建筑物。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装修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 装修施工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装修施工不得破坏建筑物主体结构、消防设施、公共设施和人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 装修施工时,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并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装修应当使用环保材料,减少装修污染。

第二十五条 装修施工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声和废弃物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装修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装修产生的有害气体进行治理,符合环保要求。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装修单位的装修许可、施工现场、装修材料和质量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查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装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擅自装修的;

(二)违反装修设计方案擅自变更的;

(三)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

(四)未取得装修验收合格证书擅自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通知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fxtrading888@qq.com

相关推荐
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