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装修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上海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装修企业管理
第四章 装修活动管理
第五章 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饰装修行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装饰装修管理纳入城市管理的总体规划,制定装饰装修发展政策,加强行业监管。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装饰装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装饰装修行业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装饰装修行业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 装修企业管理
第七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
第八条 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装饰装修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 装修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进行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装饰装修许可证。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以及其他禁止区域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第五章 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安全与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使用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和设备。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六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消费者有权选择装饰装修企业,并与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材料和设备标准、施工期限、工程质量要求、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提出异议,并要求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上海装修法律法规时间2020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装修许可:装修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需要办理装修许可证。
装修备案:装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需要进行装修备案。
装修材料:禁止使用国家禁止的装修材料,如石棉、含甲醛超标的材料等。
施工工艺:施工时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影响消防安全。
验收标准:装修完成后的房屋,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装修合同要求。
监督管理:由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装修活动。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上海市房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装饰装潢协会自律公约》

3、上海市装修法律法规装修时间
上海市装修法律法规
装修时间1. 噪音管制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禁止
2. 禁止装修时间:
每天晚上22:00至次日早晨6:00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处罚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具体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4、上海市关于房屋装修的规定
上海市房屋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装修行为,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创造健康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非住宅和既有住宅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 房屋装修应遵循安全、环保、文明、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四条 装修前,装修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装修所在地)申请装修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装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装修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装修设计方案;
(三)装修材料清单;
(四)委託书(由委托人委托装修单位装修的);
(五)装修所在地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装修所在地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发放装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七条 装修单位应对装修质量负责,并按约定交付装修工程。
第八条 装修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装修材料,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九条 装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 装修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保持环境清洁,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
第十一条 装修单位应当配备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装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装修所在地应当加强对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装修工地,督促装修单位遵守本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装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装修所在地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装修许可证擅自装修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装修材料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四)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未配备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六)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装修所在地提请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