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装修验收标准是什么
武汉装修验收标准
基装验收墙面:
平整度:用两米靠尺测量,最大偏差不超过5mm。
垂直度:用水平仪测量,最大偏差不超过2mm。
空鼓:用小锤轻敲墙面,无明显空洞声。
地面:平整度:用两米靠尺测量,最大偏差不超过3mm。
坡度:朝地漏方向倾斜,坡度不超过3%。
无裂缝、起鼓、空鼓。
吊顶:平整度:用两米靠尺测量,最大偏差不超过5mm。
无裂缝、变形、脱落。
与墙面、灯具交接处无明显缝隙。
门窗:平整度:用直角尺测量,最大偏差不超过2mm。
关闭严密,无漏风、漏雨。
五金配件齐全、安装牢固。
水电:电路:
电线排列整齐,无裸露线头。
接线牢固,接头处绝缘良好。
线路布设符合规范,计算容量满足负荷要求。
水路:
管道安装牢固,无渗漏。
水压足够,出水量符合要求。
龙头、阀门安装位置正确,开关顺畅。
硬装验收瓷砖:
铺贴平整,无空鼓、翘曲。
缝隙均匀、美观。
无裂缝、污渍。
石材:加工精细,边角整齐。
安装牢固,无空鼓、移位。
表面光泽均匀,无划痕。
木地板:铺设平整,无翘曲、变形。
接缝严密,无明显缝隙。
表面光洁,无划痕。
涂料:漆膜平整、光滑,无鼓泡、流痕。
色泽均匀,无色差。
附着力好,无掉皮、脱落现象。
软装验收家具:
材质符合合同约定,做工精良。
安装牢固,无松动、异响。
尺寸与空间匹配,摆放合理。
窗帘:布料质感好,做工精细。
尺寸合适,遮光性好。
安装牢固,开关顺畅。
灯具:款式美观,与整体风格协调。
安装牢固,接线安全。
照明效果符合预期,无眩光。
家电:品牌型号符合合同约定。
安装牢固,使用正常。
无明显噪音、震动。
2、武汉装修验收标准是什么时候出的
2017年
3、武汉装修验收第三方检测机构
武汉装修验收第三方检测机构推荐:
1. 武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22号
电话:
2.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新荣里18号
电话:
3. 武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35号
电话:
4. 武汉市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站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1602号
电话:
5. 中国中检集团武汉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16号
电话:
6. 成都检测研究院武汉分院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8号
电话:
7. 国家质检总局武汉特检中心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六路8号
电话:
8. 中原测绘集团武汉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汉口北大道
电话:
9. 武汉市环境检测中心
地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鲁磨路288号
电话:
10. 武汉市疾控中心检验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鲁磨路269号
电话:
4、武汉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武汉市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饰装修市场,保障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装饰装修企业)。
第三条 装饰装修管理坚持规划引导、市场调节、规范管理、服务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装饰装修企业资质
第四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装饰装修资质分为三级:
(一)一级资质:资质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二)二级资质:资质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三)三级资质:资质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第五条 企业取得装饰装修资质后,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相应等级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 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第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与委托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时,应当采用武汉市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范围和质量要求;
(二)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
(三)工程期限和竣工日期;
(四)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规格和质量;
(五)质量保修期和保修范围;
(六)违约责任。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工艺规范进行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施工质量。质检人员应当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及时整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并做好整改记录。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消防和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第五章 验收和保修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会同委托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委托人签署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及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市场监管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装饰装修市场监管工作。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饰装修市场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对无资质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责令装饰装修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受理消费者对装饰装修企业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无资质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擅自变更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和安全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五)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消费者因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