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装修知识 >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有哪些「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5-02-11 阅读: 作者:陈沫一



1、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有哪些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小区装饰装修管理,维护整体环境和业主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租户及装饰装修单位。

第三条 装饰装修申请

1. 业主或租户进行装饰装修前,需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装修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装修平面图和设计方案

装修材料清单

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装修许可证。

第四条 装修施工规范

1. 施工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六9:0013:00,节假日禁止施工。

2. 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小区环境噪声限值,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

3. 垃圾处理: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或倾倒。

4. 安全措施:装修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5. 材料堆放:装修材料应整齐堆放于指定区域,不得占用公共空间。

6. 电箱管理:不得私自改动电箱,如有需要应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

第五条 装修质量要求

1.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小区装修要求。

2. 装修施工应符合相关施工规范和工程标准。

3. 装修完成后,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

第六条 违反规定的处理

1. 未经许可擅自装修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2. 违反装修施工规范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3. 装修造成的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装修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 业主或租户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装修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装修施工情况。

3.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行为,保障城市容貌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外立面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安全可靠,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体现地方特色,弘扬传统文化;

(三)注重生态环保,节约资源;

(四)维护城市风貌,协调周边环境。

第二章 装饰装修材料

第四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宜选用安全、耐久、防火性能好的材料,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条 禁止使用下列材料用于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

(一)易燃、易爆或具有放射性危害的材料;

(二)容易脱落或褪色的材料;

(三)对人体健康或环境有害的材料;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使用新型、节能、环保的外立面装饰材料应当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三章 装饰装修方式

第七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方式应当与建筑物风格、功能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宜采用传统的或现代的装饰手法,并应注重以下方面:

(一)色彩搭配合理,避免过于单调或杂乱;

(二)肌理变化丰富,体现建筑物的层次感和立体感;

(三)细节处理精致,避免粗糙或简陋。

第九条 外立面装饰装修宜采用整体或部分外保温技术,提高建筑物的保温性能。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材料坠落、扬尘和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护,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本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状况。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修复损坏部位。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1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0号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2年6月24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物室内外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

第三条 装饰装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保障质量;

(二)规范管理,促进公平竞争;

(三)鼓励创新,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四)依法监管,追究责任。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装饰装修资质。

第五条 申请装饰装修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第六条 装饰装修资质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资质:具备完成复杂、大规模装饰装修工程的能力;

(二)二级资质:具备完成中等规模装饰装修工程的能力;

(三)三级资质:具备完成小型装饰装修工程的能力。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相应规模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资质管理;

(二)工程质量监管;

(三)安全生产监督;

(四)市场秩序整治。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装饰装修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装饰装修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秩序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装饰装修信息,并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承担责任。

第四章 违法行为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未取得装饰装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超资质承接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有关装饰装修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4、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住宅装饰装修,是指对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改建和扩建等活动。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住宅装饰装修行政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可以委托区(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住建部门)行使住宅装饰装修行政管理的部分职权。

第四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装饰装修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住宅装饰装修日常执法检查;

(二)受理住宅装饰装修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住宅装饰装修单位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开展住宅装饰装修技术培训和宣传;

(五)其他有关住宅装饰装修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一)电气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增设;

(二)燃气管道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不得私自进行安装、改造或拆除;

(三)烟感报警器、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四)不得设置影响安全疏散的隔断、门窗等设施;

(五)装修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其他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下列结构安全要求:

(一)不得拆除或者改变承重结构,不得破坏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能;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擅自增加房屋的荷载;

(三)不得在阳台、外墙等部位悬挂重物或擅自搭建附属设施;

(四)其他结构安全规定。

第七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下列环境卫生要求:

(一)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投放;

(二)装修材料不得污染环境,不得产生噪声、粉尘等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三)其他环境卫生规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八条 住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一)符合室内装饰装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三)施工工艺应当规范,不得偷工减料;

(四)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装修程序

第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前,装修人应当向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宅使用权证明;

(二)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方案;

(三)装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人员资格证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区住建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或者修改方案。

第十一条 经受理的住宅装饰装修申请,区住建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核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本规定,并出具踏勘结论。

第十二条 实施住宅装饰装修前,装修人应当将踏勘结论报装修施工单位,并办理开工手续。

开工手续包括:

(一)施工图纸会审;

(二)施工安全交底;

(三)其他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区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住宅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一)向区住建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通知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fxtrading888@qq.com

相关推荐
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