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有哪些
安徽省建筑装饰行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装饰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装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三条 从事建筑装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筑装饰行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 申请建筑装饰行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 建筑装饰行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资质;
(二)二级资质;
(三)三级资质;
(四)四级资质。
第六条 建筑装饰行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应当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章 市场准入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
第八条 建筑装饰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等级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建筑装饰企业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建筑装饰企业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工程范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合同应当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和委托检验。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工程竣工后,建筑装饰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装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企业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分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装饰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管理;
(二)建筑装饰市场准入管理;
(三)建筑装饰合同管理;
(四)建筑装饰质量管理;
(五)建筑装饰安全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行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筑装饰经营活动的;
(二)不按照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的;
(四)签订不符合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的;
(五)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的;
(六)不按照安全生产规定施工的;
(七)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筑装饰行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因建筑装饰企业违反本规定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安徽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有哪些要求
安徽省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承接装饰装修业务。
第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质量自查。
第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四章 装饰装修工程管理
第四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 装饰装修材料管理
第八条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
第九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材料采购和使用制度。
第十条 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装饰装修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合同应当采用省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工程价格、施工期限、质量要求等事项。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违法处罚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范装饰装修市场,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原则:
(一)安全第一,质量优先;
(二)依法管理,诚信守约;
(三)促进发展,规范市场。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装饰装修企业管理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核发。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和等级承揽工程。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第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当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未经质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装饰装修企业负责免费维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人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生产操作证。
第六章 市场监管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承揽工程的;
(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和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擅自改变设计方案的;
(四)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的;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安徽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安徽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范为安徽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提供技术依据,以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原则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尊重和保护住宅建筑原有结构和风貌;
确保工程质量,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注重节能、环保、安全;
文明施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扰动。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四条 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
施工单位应核对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施工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解决。
第五条 材料采购和质量检验
材料采购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材料。采购时应索取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对其进行检验。
第六条 施工人员资质和安全管理
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施工技术。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施工工艺
第七条 拆除工程
拆除工程应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拆改住宅建筑的承重结构和其他重要部位。
第八条 墙体工程
墙体抹灰应分层进行,每层抹灰厚度不得超过10mm。
墙面涂料应根据设计要求选择合适的类型和施工工艺。
壁纸应平整粘贴,不得出现气泡和翘边。
第九条 吊顶工程
吊顶应牢固可靠,不得影响住宅建筑的承重结构。
吊顶材料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吊顶灯具应符合电气规范,安装牢固。
第十条 地面工程
地面找平层应达到平整、坚固的要求。
地砖铺贴应平整、无空鼓、无脱落。
地板安装应牢固,接缝严密。
第十一条 门窗工程
门窗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开启灵活、密封严密。
五金配件应安装牢固,使用方便。
第十二条 电气工程
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规范要求,绝缘良好。
电气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接触良好。
照明器具应安装牢固,线路连接可靠。
第十三条 给排水工程
给排水管道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连接严密、无渗漏。
给水设备应安装牢固,使用方便。
排水管道应畅通无阻,存水弯应设置合理。
第十四条 洁具安装
洁具安装应牢固,不得松动倾斜。
龙头、花洒等配件应安装牢固,开关灵活。
淋浴房应安装稳固,排水道应畅通。
第四章 质量验收
第十五条 质量验收依据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文件、现行国家和省技术规范、标准和本规范为依据。
第十六条 质量验收程序
质量验收应分为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应在隐蔽前进行,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共同参加。
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进行,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和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第十七条 验收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应达到以下标准:
符合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安全可靠,无质量缺陷。
第五章 竣工移交
第十八条 竣工移交程序
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业主移交工程。
移交时应提供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合格证明文件、质量保修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保修期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