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装修验收标准是什么
杭州装修验收标准
一、墙面、地面
墙面:平整度:用2m靠尺检查,误差不得超过4mm/2m。
空鼓:用小锤敲击,无空鼓声。
阴阳角:方正、顺直,无裂缝。
色差:同一墙面颜色一致,无明显色差。
地面:平整度:用2m靠尺检查,误差不得超过3mm/2m。
空鼓:用小锤敲击,无空鼓声。
坡度:厨房、卫生间有2%的坡度向地漏方向倾斜。
缝隙:瓷砖缝隙均匀,填缝剂饱满,无裂纹。
二、门窗门:
开关顺畅,无卡顿。
门缝均匀,关门后密闭严实。
锁具齐全,功能正常。
表面无划痕、磕碰。
窗:开关灵活,无阻力。
密封条完整,关闭后密闭无缝隙。
五金件齐全,功能正常。
玻璃无裂痕、破损。
三、水电水路:
试水:打开所有水龙头,水压正常,出水无异味。
管道:水管走向合理,无漏水点。
五金件:龙头、角阀等五金件功能正常,无漏水。
电路:插座、开关:安装牢固,开关灵敏。
照明:各个区域照明正常,无闪烁。
线路:电线布线规范,无乱接、裸露。
电器:空调、冰箱等电器安装正常,功能完备。
四、吊顶、墙面造型
吊顶:平整度:用2m靠尺检查,误差不得超过3mm/2m。
造型: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瑕疵。
材料:材质与合同一致,拼接牢固。
墙面造型:
平整度:用2m靠尺检查,误差不得超过3mm/2m。
形状:符合设计要求,比例协调。
涂料:颜色均匀,无流痕、裂纹。
五、软装及其他
家具:尺寸符合设计图纸,无明显瑕疵。
摆放位置符合需求,与整体风格协调。
窗帘:尺寸合适,安装牢固,开启顺畅。
材质与合同一致,无异味。
卫浴洁具:
台盆、坐便器等洁具安装牢固,无漏水。
五金件齐全,功能正常。
其他:踢脚线:安装牢固,与墙面贴合紧密。
五金配件:门锁、拉手等五金件安装牢固,功能正常。
清洁:装修结束后,室内清洁到位,无异味、灰尘。
注意:验收时应携带施工图纸、合同书、材料清单等相关资料。
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方提出,并要求整改。
验收合格后,业主方应签署验收合格证。
2、杭州市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杭州市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一、基本规定
1.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验收。
2. 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3. 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邀请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4. 验收包括基础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基础工程验收
1. 墙面抹灰
垂直度、平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无明显裂缝、空鼓、起皮等缺陷。
门窗洞口抹灰应平整、光滑。
2. 地面找平
平整度、坡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无明显空鼓、裂缝等缺陷。
3. 水电管线
管线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道连接处应紧密无渗漏。
电线布线应平整、固定牢固。
4. 吊顶龙骨安装应牢固、平整。
吊顶板材安装应平整、无明显缝隙。
三、主体工程验收
1. 墙面装饰
壁纸、涂料等装饰材料应平整、无明显接缝。
装饰线条安装应牢固、美观。
2. 地面装饰
地砖、地板等装饰材料铺设平整、美观。
无明显空鼓、裂缝等缺陷。
3. 顶棚装饰
吊顶造型美观、无明显缺陷。
照明灯具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4. 门窗及五金
门窗开启灵活、无异响。
五金配件安装牢固、位置正确。
5. 水电设备
水龙头、洁具等给排水设备运行正常、无渗漏。
电气设备功能正常、安全可靠。
6. 其他项目
家具、窗帘等配套设施安装正确、位置得当。
墙面装饰画、绿植等装饰品美观、协调。
四、竣工验收
1. 全面检查
检查主体工程验收中各项目是否完整到位。
检查室内空气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 使用功能验收
检查室内装饰装修后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检查水电、暖通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 外观评价
检查室内装饰装修后是否美观、协调。
检查各项目收边、处理是否细致到位。
五、验收结果
1. 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出具《室内装饰装修验收合格证明》。
2. 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负责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3、杭州市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杭州市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装饰活动,保障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装饰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装修装饰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环保、文明、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装修装饰企业管理
第四条 从事装修装饰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 装修装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装修装饰活动的专业人员;
(二)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制度;
(三)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守信记录。
第六条 装修装饰企业应当按照资质证书的等级承接相应等级的装修装饰工程。
第七条 装修装饰企业在承接工程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装修装饰合同》,并向委托人出具《装修装饰工程报价单》。
第三章 装修装饰工程管理
第八条 装修装饰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
第九条 装修装饰工程涉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给排水安全等方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十条 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
第十一条 装修装饰工程完工后,应当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装修装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装修装饰企业和装修装饰工程进行检查、抽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杭州市装修时间管理条例
杭州市装修时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装修时间,保障居民生活安宁,营造和谐宜居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装修活动。
第二章 装修时间限制
第三条 住宅装修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12时、下午2时至下午5时。
第四条 非住宅装修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时至下午6时。
第五条 节假日、法定休假日禁止装修。
第六条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装修时间的,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装修时间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相关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监督。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按照未经批准的时间超出部分的超额天数,对个人处以10元/天以上50元/天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元/天以上250元/天以下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