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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修防火施工,建筑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2024-11-25 阅读: 作者:陈浚萧



1、建筑装修防火施工

建筑装修防火施工

目的

确保建筑装修中的防火措施符合规范,防止火灾发生和蔓延,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建筑室内外装修工程,包括:

墙面及天棚装饰

地面装饰

吊顶和隔断

家具和软装

防火要求

材料防火等级: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防火规范(GB 50210)的防火等级要求。

结构防火:装修工程不应影响建筑物的防火结构,不得损害承重构件、防火墙、防火门等。

防火距离:装修材料与热源、可燃物应保持规定的防火距离。

防火分区:装修工程应遵守防火分区的划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

电气安全:电气设施应符合电气安全规范,不得超负荷使用,且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消防设施:装修工程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如消防栓、灭火器等。

施工要点

材料选择:严格按照防火等级要求选择装修材料,并要求供货商提供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结构保护:在施工过程中,保护好承重构件和防火结构,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动。

防火隔离:根据防火分区的划分,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确保防火隔离效果。

电气安装:规范安装电气设施,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范。

施工工艺:按照规定的施工工艺进行装修,如难燃材料裱糊、防火涂料喷涂等。

验收检查:工程完工后,应进行防火验收,检查装修材料的防火等级、防火结构的完整性等。

管理措施

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火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现场管理:现场施工应严禁吸烟、明火作业,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人员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防火知识培训,提高防火意识和技能。

隐蔽验收:对隐蔽工程进行防火验收,确保防火措施落实到位。

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防火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通过严格执行防火施工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建筑装修的防火安全,为人员和财产保驾护航。

2、建筑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 总则

强制性条文 1.0.1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已用黑体字印刷,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装修材料及构配件防火要求

强制性条文 2.0.1

装修材料及构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三章 装修工程防火施工

强制性条文 3.0.1

装修工程应采用防火材料和防火结构,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

3.0.2 火灾危险区域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3.0.3 装修工程中的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3.0.4 应采取措施防止装修材料在火灾中释放有毒有害气体。

3.0.5 各类机房、实验室等特殊场所的装修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强制性条文 3.0.6

装修工程完工后,应按防火规范的要求进行防火验收。

第四章 验收

强制性条文 4.0.1

装修工程的防火验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4.0.2 验收内容应包括装修材料及构配件的防火性能、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区的设置等。

4.0.3 验收合格的装修工程应出具防火验收合格证明。

附录 A 火灾危险等级

附录 B 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分类

附录 C 装修工程防火构造类型

3、建筑装修防火设计规范2019

4、建筑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建筑装修工程的防火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室内外装饰工程的防火施工及验收。

第三条 建筑装修防火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 建筑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第五条 建筑装修工程防火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施工材料防火要求

第六条 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建筑装修工程中使用的装饰材料应当进行防火性能检测,并取得合格报告。

第八条 建筑装修工程中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九条 建筑装修工程中使用的涂料应当具有阻燃性能。

第十条 建筑装修工程中使用的电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施工工艺防火要求

第十一条 建筑装修工程中应当采用防火施工工艺。

第十二条 建筑装修工程中的电气线路应当穿管敷设,并采用阻燃电线。

第十三条 建筑装修工程中的吊顶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留有检查孔。

第十四条 建筑装修工程中的隔断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设置防火门。

第十五条 建筑装修工程中的门窗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设置自闭装置。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防火验收。

第十七条 建筑装修工程防火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检测报告;

(二)防火施工工艺;

(三)电气线路敷设;

(四)吊顶、隔断、门窗的防火性能;

(五)其他防火设施的设置。

第十八条 建筑装修工程防火验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建筑装修工程防火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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