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摊面积国家标准2023
住宅建筑公摊面积计算规则(GB/T )
一、总则
1.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建筑公摊面积的计算规则。
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
二、定义
1. 公摊面积:指住宅建筑中用于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和管理用房及其他公共目的的建筑面积。
2. 公共区域:指住宅建筑内各幢住宅塔楼之间的道路、广场、绿地、水体等。
3. 公共设施:指住宅建筑内的活动室、健身房、游泳池、地下车库、电梯井等。
4. 管理用房:指住宅建筑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保安室、垃圾道、设备用房等。
5. 其他公共目的:指住宅建筑内用于社区服务、公共安全、文化娱乐等公共目的的建筑面积。
三、计算规则
1. 住宅建筑的公摊面积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摊面积 = 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2. 套内建筑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 = 住宅套型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共区域面积
3. 分摊的公共区域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
分摊的公共区域面积 = 套型建筑面积 × 公共区域系数
```
4. 公共区域系数由开发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高于0.25。
四、特殊情况
1. 商业用房:住宅建筑底层商业用房的公摊面积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2. 地下室:住宅建筑的地下室中,用于住宅功能的部分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用于公共功能的部分按公摊面积计算。
3. 公共配套设施:住宅建筑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幼儿园、学校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公摊面积。
4. 坡地建筑:住宅建筑建于坡地上的,其公摊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0.1。
五、附则
1. 本标准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2. 本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2、公摊面积国家标准2023新规定取消
目前没有关于公摊面积国家标准2023年新规定取消的官方消息。
3、公摊面积国家标准2023新规定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5号
住宅项目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项目建设,保障住宅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提高住宅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 住宅项目应当符合本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安全可靠;
(二)功能完善,使用方便;
(三)绿色节能,环保舒适;
(四)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四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五条 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章 住宅建筑面积
第六条 住宅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第七条 住宅套内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套内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地下室、阁楼等面积,但不包括露台、挑檐、雨蓬、室外楼梯和平台面积。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住宅项目除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以外,为保证住宅需要而设置的公共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包括:
(一)门厅、过道、电梯井、楼梯间;
(二)地下室、中庭、屋顶花园、儿童游乐场;
(三)物业用房、警卫室、垃圾回收间、地下车库;
(四)其他为保证住宅使用需要设置的公共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
第九条 住宅公摊面积计算规则如下:
(一)按套计入公摊面积的建筑面积,应按照套内建筑面积的百分比分摊;
(二)公摊面积不得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30%。
第十条 住宅项目公摊面积核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阁楼、屋顶花园等面积的100%;
(二)电梯井、楼梯间、过道、门厅、中庭等公共面积的50%;
(三)设备用房、备用间、杂物间等管理用房面积的50%;
(四)警卫室、物业用房、垃圾回收间等其他公共服务用房的100%。
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公摊面积核算结果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30天内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 对公摊面积有异议的业主,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5天内组织复核,并对复核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复核结果不能说明公摊面积存在错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公摊面积计入标准进行说明。对公摊面积存在错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正确的计入标准重新核算公摊面积并予以公示。
4、公摊面积国家标准2023公共建筑
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用房公摊面积管理的通知》(建房[2023]8号),自2023年8月1日起,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摊面积的计算: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摊面积的构成:
电梯间、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水泵房、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摊面积的计算方法:
按建筑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公用建筑面积之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小区内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摊面积的标准:
高层住宅、多层住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公摊系数不超过15%;80平方米(含)以上,公摊系数不超过14%。
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公摊系数不超过12%;100平方米(含)以上,公摊系数不超过11%。
注意事项:
住宅小区内的地下停车场、车库、储藏室等属于独立产权的辅助用房,不计入公共建筑公摊面积。
住宅小区内的配套商业、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不计入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摊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