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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装修报建,嘉兴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1

2024-07-13 阅读: 作者:马则先



1、嘉兴装修报建

嘉兴装修报建流程

第一步:准备材料

《嘉兴市住宅装饰装修申报表》

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身份证复印件

装修设计方案(水电改造图、成品保护图)

施工委托合同(需注明施工单位、施工内容、合同金额等)

特殊材料使用证明(如需使用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品等)

第二步:提交申请

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科提交材料。

网上申报:登陆嘉兴市数字政府服务网(进入“网上申报”板块,选择“住宅装饰装修报建”。

第三步:受理审查

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出具受理单。

第四步:现场核查

接到受理单后,施工单位应配合报建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装修内容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

第五步:审核发证

现场核查合格后,报建人员审核通过,发放《嘉兴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准许证》。

注意事项:

装修报建应在装修工程开工前办理。

未经报建擅自装修的,将面临处罚。

装修完成后,应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相关部门: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科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科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2、嘉兴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1

抱歉,我无法找到有关“嘉兴装修时间国家规定2021”的信息。

3、嘉兴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嘉兴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装修管理,保障住宅装修质量和居住安全,根据《嘉兴市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 本市住宅装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条 住宅装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 装修许可

第五条 住宅装修前,装修人应当取得装修许可证。

第六条 装修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住宅所在区的住宅装修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条 装修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装修设计方案;

(三)装修人身份证明;

(四)住宅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装修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住宅装修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装修许可证。

第九条 装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装修的,应当重新申请装修许可证。

第三章 装修管理

第十条 住宅装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施工。

第十一条 装修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装修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 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噪音、扬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

第十四条 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及时向住宅装修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装修质量符合装修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标准;

(二)消防、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三)室内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四)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装修竣工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装修管理部门负责对住宅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住宅装修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徇私舞弊。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住宅装修违反本细则的,有权向住宅装修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由住宅装修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4、嘉兴市关于装修时间的规定

嘉兴市关于装修时间的规定

1. 装修时间

(1) 工作日:上午8:00下午6:00

(2) 周末(双休日):允许装修,时间为上午9:00下午5:00

2. 特殊情况

以下情况可申请延长装修时间:

(1) 急需装修完工,且在非规定的装修时间内装修有利于工程进度;

(2) 因特殊行业需要,需在规定的装修时间外进行装修;

(3) 为安全需要,需在非规定的装修时间内进行紧急抢修。

3. 申请流程

需延长装修时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4. 其他规定

(1) 装修时应使用低噪音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污染;

(2) 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不得堆放或倾倒;

(3) 装修时不得损害公共设施和环境;

(4)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5. 联系方式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各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联系方式见当地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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