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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装修物业收费,北京装修物业收费标准文件

2024-07-13 阅读: 作者:陈浚萧



1、北京装修物业收费

北京装修物业收费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17号),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

毛坯房:每平方米每月2.00元及以下

精装修房:每平方米每月2.50元及以下

高档住宅:每平方米每月最高可收取3.50元

二、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

商业、办公等:每平方米每月3.00元及以下

工业、仓库等:每平方米每月2.00元及以下

其他非住宅物业:按照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收取

三、装修管理费

装修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实际装修面积和以下收费标准收取:

住宅:每平方米30元

非住宅:每平方米20元

四、其他收费

车位管理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

垃圾清运费:按照政府规定收取

绿化养护费:按照政府规定收取

五、温馨提示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实际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不得高于规定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业主提供服务内容清单和收费依据。

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诉,也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2、北京装修物业收费标准文件

北京装修物业收费标准

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物业装修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制定具体装修管理规定,并报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装修管理

第四条 业主应当在装修前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供装修方案。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收到装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六条 经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业主方可进行装修。

第七条 装修期间,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企业的装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得对公共区域造成损害。

第八条 装修施工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装修企业进行,业主需提供装修企业的资质证明。

第九条 装修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不得超过物业管理企业规定的装修时段。

第十条 装修完成后,业主应当对装修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出具装修完工证明。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装修管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 物业类型 | 收费标准 |

|||

| 新建住宅 | 8元/平方米 |

| 二手住宅 | 10元/平方米 |

第十二条 装修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业主在提出装修申请时缴纳。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高于本标准规定的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3、北京装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装修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装修物业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装修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和管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装修物业收费工作,不得乱收费、超收费。

第二章 物业服务费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装修物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的保洁、绿化、管理和维修等费用。

第五条 物业服务费的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章 管理费

第六条 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企业进行装修管理和监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 管理费的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装修企业协商确定,并经双方签订合同约定。

第四章 收费范围

第八条 装修物业收费范围包括:

(一)公共区域的保洁费;

(二)公共区域的绿化管理费;

(三)公共区域的维修管理费;

(四)装修管理费;

(五)其他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与装修相关的费用。

第五章 收费方式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装修面积收取。

第十条 管理费按照装修工程造价或装修面积收取。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和管理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或一次性收取。

第六章 收费依据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的收费依据是房屋装修面积和物业服务费标准。

第十三条 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装修工程造价或装修面积和管理费标准。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和装修企业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六条 业主和装修企业对收费标准或收费依据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装修物业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北京装修物业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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